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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轻人来说,“520”、“521”并不是简单的数字,由于它们的发音谐音“我爱你”,使得5月20日和21日成为不少年轻人钟情的“好日子”。
在这有着美好寓意的日子里,我本应该为年轻人送上祝福,而不是给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热恋中的情侣泼冷水。职业的缘故,走进我们律师办公室的都是来寻求帮助的人。就婚姻而言,通过他们的叙述,在我们面前展现的往往都是悲欢离合的场景。
最近我接待了两位当事人,他们都没有登记而走在了一起,由于年代的不同和法律的不同规定,分别形成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由此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找我的一个是男人,另一个是女人。我称之为《一个男人的故事》和《一个女人的故事》。
结局都不好,520给大家泼冷水了。
1.《一个男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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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来找我们律师的人,都有一个故事。
他留着短发,看起来很疲惫,满脸沧桑,一副很憨厚老实的样子。
他吐词清晰,他在讲他跟一个女人的故事,当初他一个未婚小伙子跟一个离异且有孩子的少妇有了感情,双飞双栖,之后来到异地在女方老家共同创业;
他还讲他跟那个女人的奋斗历程,十几年来他跟她同甘共苦,一番打拼,挣下不菲的财富;
他仍在讲他跟那个女人的恩恩怨怨,时过境迁而潮起潮落,现在双方的感情已经走向破裂的边缘,经济纷争随之而起……
他是一位中年男子,通过熟人找到我的办公室,坐在我的面前叙述他的情感经历和创业过程。他一路走过来,情感和创业的路上都离不开一个女人。现在这个女人要“休夫”,叫他“滚蛋”,而且必须“净身出户”。不要问当初他们为什么那么恩爱,如今为什么这么薄情,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他不说,我们律师不便问起。
通过我对他有重点的询问,他们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因为他们至今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我了解到他们2000年左右在一起,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在财产方面,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企业等都登记在女方名下,他“一无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都是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的劳动所得。
他说,他也同意离婚,但要分割共同财产。我纠正他的说法,那不叫离婚,正确的说法是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要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除非女方有老公,还与他同居,法院才会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但他可以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他说,他们没有共同的子女,当初女方说她跟前夫已有两个孩子,抚养困难不想再生。他尊重女方的意见,便同意放弃生小孩。当时我心里在想,这个男人还真是痴情的种呢,有情有义有担当。十多年来辛辛苦苦做了那么多,又牺牲了那么多,现在要他走就走。女人啊,为何绝情于此?真相又会是如何呢?
情感的事实真相不是本文要追究的。对于他的遭遇,我好心地宽慰开导。同时着重跟他分析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我说从法律角度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我们的谈话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前半部分,他讲我听;后半部分,我讲他听,或他问我解。我觉得作为律师,聆听当事人的倾诉很重要,他们的心情可能压抑得很久了,律师的办公室可以成为他们适当宣泄的地方。
最后咨询完毕,即使他接下来不与我发生任何委托关系,但见到他能够心情平静地离开,我也是感到欣慰的。
他走之前,我跟他说,为了保护你的"婚姻"、你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以后再遇到合适的佳人,结婚登记是很有必要的;同居有风险。生活不能凑和着过,婚姻更是如此。
他走后,听说后来又来过一次,但是那时我正在法院开庭,没有见到面。
但愿他别后无恙,生活阳光。
2.《一个女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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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上午接待了一位老妇人,她请求我帮她写份离婚诉状。
她坐在我的对面,身体瘦弱,花白的头发有点凌乱,下面呈现一张饱经风霜的面孔。
她一边流泪一边述说自己的不幸。
从小家庭贫困,父母早亡,不到20岁就嫁作人妇,生下三娃,至今没有办过结婚登记。生下第三个孩子后,老公有了外遇,与有夫之妇公开而长期姘居,夫妻关系随之急剧恶化。老公长年累月对她施以暴力和辱骂。当时考虑孩子需要健康成长,舍不得扔下他们,老妇人多年来委曲求全忍辱负重,分居至今已有十余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如今在成年孩子们的鼓励下,下决心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老妇人的遭遇激起我的义愤和怜悯。我一边安慰她,一边给她写诉状,对诉讼流程作了简单说明。临走的时候,我提醒她如有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我会帮助她打这场官司。她连声说谢谢,目送她远去,心中有念,不知情势会如何发展。
对于老公的非法同居和家庭暴力行为,如老妇人所言,她一开始就没有表示出积极地反抗意识,她曾经仅仅有过一次又一次地抱怨和抗议,但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的拳头与辱骂,一次又一次的肉体与精神的伤害;换来的是屈辱,老公与有夫之妇一次又一次公开的鬼混。她逐渐变得沉默,就是沉默也没有换来安宁,最后只能屈服,带着年幼的孩子逃离家庭。
通过老妇人的述说,这个案子有几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事实婚姻”;第二个关键词“非法同居”;第三个关键词“家庭暴力”。
老妇人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根据她提供的信息,他们七十年代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这之后的同居不再承认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真如老妇人所说,她的老公与有夫之妇以“夫妻的名义”公开而长期姘居,这种情况就不是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了,可以说她的老公与那位姘妇涉嫌构成重婚罪。
另外,如果真如老妇人所说,她的老公常年对她拳打脚踢恶言辱骂,稍不随他意就把她打得遍体鳞伤,伤痕累累,打得月经不调。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殴打、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另一方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涉及刑事犯罪。
“非法同居和家庭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的丑恶现象隐蔽且残忍,对广大女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就没有家庭的安宁;没有家庭的安宁,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加强对女性法律权益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进步。
本人认为,丈夫的第一次家庭暴力不可忽视。许多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都是因为妻子一再退让,才导致丈夫肆无忌惮。如果丈夫的第一次施暴行为轻易得逞,事后丈夫又没认识到这种施暴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其施暴行为就会逐渐升级,愈演愈烈。
那么遇到家庭暴力,妻子要怎么做才好?
首先,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其次,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受害妻子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
第三,可以找当地妇联求救,寻求维权援助,务必留下名字地址,以便妇联及时救助。
第四,可以诉诸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它给施暴者是警告和惩戒,给受害人施以盾,也施以矛。
不去躲避,勇于面对,及时醒悟:退让换不来你的安全。
我接待的这位老妇人就表现得很勇敢,虽然过去忍受的苦难太长,但"朝闻道,夕可死“,现在明白仍然不算晚。
我们始终相信正义不会迟到,虽然到达时已打了折扣。
附记:后来,老妇人的离婚案由我进行了代理,庭上,被告承认家暴和出轨的事实。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事实婚姻关系。老妇人为了摆脱暴男,宁愿净身出户。几个子女支持母亲的决定,他们会积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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