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段时间许是因为房屋价格下降、市场经济下行、市民购买力不足、线下店面生意难做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房屋租赁纠纷不断,有多个朋友咨询我相关的纠纷如何处理,我就今天就一些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分析。
房屋租赁涉及到纠纷,其中很多情况是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造成的后果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是违约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经协调继续履行合同。前者可导致纠纷无法私下协调,而诉至法院。那么我们先看一看出租人与承租人两方的义务以及对应的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情形:
1.交付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期间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而未采取措施,比如维修义务:租赁物损毁非因承租人原因,并且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为条件。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二、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情形:
1.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改善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的义务。(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租赁期间不满一年,应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返还的义务。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四、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继续使用,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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