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学期遇到了上学以来最具有挑战的一门课-通过研读美国城市规划和用地发展中遇到的案件来理解在规划中应该避免的雷区。虽然案例非常晦涩拗口,但是也对城市规划用地法律有了极其粗浅的看法。
首先,美国所有法律的根源都是宪法。和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既有联邦宪法,各州还有州宪法。联邦宪法规定和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州宪法则描述了结构细节和不能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州宪法可能非常详细地把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囊括了。一切的前提是州宪法必须遵守联邦宪法。城市的法律又在州宪法的框架下详细规定。法官判定案例的最高依据就是宪法。
读过的案例里经常会发生市民或者公司状告城市法律违反宪法,有时候市民还能告赢城市。有个案子就是居民不服市政府给自家建房许可上提了规定--必须连通门前海滩的trail以及房子不能盖太高,结果还告赢了。
但是法官的考虑角度有时候和大众是不一样的,法官可能会考虑案例对今后的影响,甚至可能做出对其中一方显得不太公平的判定。
城市法律的前提认定是合理的,市民如果要证明其不合宪法,自然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而对城市来说,并不需要自证其规定合乎宪法,城市还是比市民有优势。
法官也是会‘算账’的,尤其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可能更偏向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而非保障居民的个人权益。法官的个人倾向也会影响案件的判定--之前那个市民告赢的案例,和法官的“宪法原教旨主义”是分不开的。而美国城市“zoning”的开端,则似乎包藏了法官对于多户住宅厌恶之情的私心。法官的个人喜好、政治倾向很可能会影响案例的走向,甚至是城市法规的走向。
每次读完案例,都不得不感叹律师和法官们口才如此之好,记忆力和逻辑如此之强。但是再以下,又会想到对同一部法律可以延伸出不同的解释,彻底的公正无私恐怕是美丽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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