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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2019-02-07

作者: 张盼老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2-07 21:59 被阅读0次

    惩罚是为了消除学生不良行为再发生的可能。在教育中,要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在尊重、信任学生的条件下进行,应严格避免体罚或变相体罚,否则将损害学生的自尊或导致更严重的不良行为。给予惩罚时,教师应让学生认识到惩罚与错误行为之间的关系,使学生从心理上能接受,心服口服。同时还要给学生指明改正的方向,或提供正确的、可替代的行为。

      1.处罚要谨慎,不要乱用 处罚是属于消极性的策略,它只能暂时对比“不受欢迎的行为”的发生率,其本身无法促进良好行为的产生。处罚是教师与家长在木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强制件措施。因此,处罚务必与奖励结合起来使用,也就是奖励与惩罚交替使用,且要以奖励为主,千万不要以惩罚为主,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如果不用处罚就能遏止“不受欢迎的行为”,就不要用惩罚。只有当事者错误较严重,影响很坏,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背校纪时,才可考虑用处团手段。学校教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治理学校要有校规、校纪,学校没有校规、校纪,对严重犯纪行为不执行处罚,是治理不好的。但是,处罚要合法、合理、科学,不能简单粗暴,草率了事。 处罚可能导致负强化,即个体学会的逃避处罚的行为增多,被处罚的行为却未矫正。

    2.处罚要及时 当个体需受处罚的“不受欢迎的行为”出现时,什么时候进行处罚为妥?笔者认为,应该及时进行处罚,不要延误时机。俗语说得好,“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有关研究表明,行为之初实施处罚的效果,远远好于行为之末处罚的效果。这是因为处罚时间延缓越长,越易介入不相干的行为,结果使处罚的目标不集中,把不相干的行为也处罚了,对该处罚的行为,处罚的力度反而削减了,效果当然要减弱c以智力较差的学生为例,他们的注意力较差.对“不受欢迎的行为”的处罚与该行为的后果时距太长,就易使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为何要受处罚,处罚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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