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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3)

经济法第一章(3)

作者: 幺女江小五 | 来源:发表于2023-06-23 08:59 被阅读0次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催告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重大误解:知道日起90日。受欺诈:知道日起1年。受胁迫:胁迫行为终止日1年。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知道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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