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案例保持一下状态,摘自:
赋青春【十大案件】| 公证书缘何未予考虑?——评析“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案
网络证据,既不能仅因其易修改、难留痕而一律不予接受,也不能不加分析而一概接受。
应当考虑该网络证据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网页发布和维护规则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在以上因素需要证据予以证明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公证”是当前颇受当事人青睐的保全和固定网络证据的方式,同时也是对网络证据法定形式的完善。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通常通过将获取该证据的来源、途径和方法等以公证书的形式进行保全和固定。因此,公证书有完善网络证据法定形式的功能,一方面体现于证明在公证之时该证据真实存在于网络中,另一方面体现于避免在质证认证过程中因证据灭失而发生“无证可查”的情况。
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公证书,只有在其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考虑。
如果超出举证期限的公证书及其所附附件证明的事实与原有证据的证明事实相比,实质内容在不断增加,所证事实超出了原有证据的证明范畴,如试图通过证明网络证据的管理网站的资质、运行情况等来证明网络证据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则实质上已经超出了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范畴,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证据,不应予以考虑。
原文刊载于2018年5月11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武磊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