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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拆迁中这些问题不注意,那补偿少你可赖不到别人!

凯诺律师:征地拆迁中这些问题不注意,那补偿少你可赖不到别人!

作者: ab706bba1a28 | 来源:发表于2019-07-09 09:48 被阅读0次

  征地拆迁越来越普遍的今天,被征收人稍不留神便落入了征收部门的陷阱当中,如何识别征地拆迁中的陷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便来跟您谈一谈征地拆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往往会告知我们征收项目的名称、征收的范围等内容,我们可以据此判断我们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地范围之内,同时我国明确规定了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方可对土地进行征收,对征收项目的性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仅凭项目名称,我们无法准确的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总有一些征收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商业开发”之实,擅自征收百姓土地,侵害百姓权益,即便是有一些征地项目,确实也包含着公共利益,但深究起来,也可能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因此,通过征收项目名称,我们可以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的信息,对于违反法律作出的征收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问题

  评估报告作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能够获得补偿款的多少。就评估报告而言,从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便要遵照严格的评选机制。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协商选定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的首选方式,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选择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所以,如果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评估,这样的评估报告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因此,对于未经法定程序选出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以此为由作出的补偿协议。

最后,是补偿协议的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被征收人最后能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获取多少补偿款,实践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糖衣炮弹”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门的威胁草草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随波逐流”,同征收部门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偿协议或者签订了空白协议,对于这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您的权益也无济于事,毕竟在我国,法律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因此,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提醒您,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贸然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则代表着你同意了征收部门提出的要求,日后再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的条款,也无法有效的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提醒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看清征收公告,保护好自己的知情权,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补偿协议的内容,仔细阅读,把握好协议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留存好签订的补偿协议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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