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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这样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你敢签吗?你敢签,他们就敢实施!

凯诺律师:这样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你敢签吗?你敢签,他们就敢实施!

作者: ab706bba1a28 | 来源:发表于2019-06-12 11:05 被阅读0次

      拆迁对于绝大部分普通老百姓来说或许是一件好事儿,因为他们认为,可以靠拆迁咸鱼翻身,可与家人一起共享拆迁之后的幸福时光,一起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可是现实中,这样的画面,就像是一个珍贵的青花瓷瓶不小心摔在了地上,那么的易碎。

      因为,在实践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陷阱、猫腻,有的被拆迁人因拆迁因素导致无家可归,有的只能借住在亲戚家,有的被拆迁人带着一家老小在外租房。

      在凯诺律师接到过的咨询中,经常有人说自己明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都好几年了没有住进安置房,有的人甚至是说不清楚自己签的是啥,甚至还有的被拆迁人签下了空白协议....那么,以后这样的协议你真的敢签吗?

      对此,凯诺律师为了能够让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充分的得到生活保障以及不想再看到被拆迁人那一张张愁容的脸庞,根据办案经验,整理出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当要注意的事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一、空白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签订空白协议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都会信以为真,立马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所承诺的都没有写进协议里面,且他们还会随意填写,等被拆迁人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此时,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

      因此,如果拆迁方给你的是一份这种空白协议的话,记得千万不要签,否则可能会让自己损失惨重!

    二、不是合法签约对象不能签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农村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或是拆迁指挥部。

      然而,实践过程中,大多都是由地方乡镇政府或是村委会来与拆迁户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无权自行与我们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镇政府或是村委会的人与你签协议,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万万不能签的。

    三、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不能签

      我们都知道,征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实践当中,不少地方相关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进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八条规定中就对何为“公共利益”作了一个列举式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因此,被拆迁人要记住,如果拆迁方不是为了上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那么此次征收就是不合法的,对于这种安置补偿协议绝对不能签!

    四、补偿太低不能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照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如果拆迁方给你的补偿无法保障你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话,那这种安置补偿协议就不能签,被拆迁人可以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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