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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政府的限度

自由和政府的限度

作者: Liam_ml | 来源:发表于2019-02-08 14:47 被阅读110次

    民主讨论的三个问题:

    1. 存不存在一个应该受到保护的个人自由领域
    2. 应不应该赋予少数群体以外所有公民都享有的宪法全力之外和之上的特殊权力
    3. 什么条件之下,民主是可能的

    自由和政府的限度:

    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所以无论政府组织得有多好,都必须禁止其干涉个人自由。好政府是不够的:就算是结构最合理、意图最良善的政府,也会受到诱惑而闯入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地。

    因此还有两个关键的问题需要问自己:

    1. 我们所谈论的自由到底是什么
    2. 个人自由的限度是什么

    首先,一个人的自由是向他敞开的选择项的范围,以及他在这些选择项中作出选择的能力。这里包含两个方面,

    1. 一个人能选择的范围有多广
    2. 以及这个人是否有选择的能力。

    如果思考得更加深入一点,选择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反过来问一下,人什么时候无法作出选择,最简单的一个答案是身体上的束缚会(监禁)会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但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回答。

    当选择项附带着各种限制,他们就变得不可得了,尤其是法律限制了那些受其调控者的自由,因为,违反法律的人会受到惩罚。

    还有就是因为成本原因在选择的时候却步,这里的成本并不是某些惩罚或者制裁,比如,一个身无分文的人进入安规的餐厅有进餐的自由吗?

    这不仅仅是一个哲学上的问题,因为这个回答会影响到我们思考政府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政府在推行政策的时候,会将一些资源从某些人手中转移到另外一些人手中,比如从经济较好的人转移到经济较差的人,这样的做法是否增进了受益人的自由,或者减少了贡献者的自由,或者两者都不是。

    例子

    所以让我们来看几个例子,在这些例子中人们由于成本原因而不能做那些他们本来会选择去做的事情。我们能不能说,一旦成本达到一个特定的值,人们就不再自由了?这非常简单:比较一下这样两个人,一个中等收入者不能去度一个需要花费一万英镑的假期;另一个同样收入的人需要做手术以缓解痛苦的(尽管不是致残的)病情,这个手术需要他个人承担一万英镑。我们为什么说第二个人没有做他所需要的手术的自由,而在第一个例子中通常会换一种说法——我们会说他有度假的自由,只不过他消费不起?为什么自由这个术语自然而然地出现在第二个而不是第一个例子中呢?昂贵的假期属于奢侈品,它的分配可以合乎情理地留给市场,在那里人们选择自己挣多少钱和怎么花这些钱。不管我们讨论的这个人事实上能不能通过延长工作,更换工作或者削减其他开支挣到一万英镑——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我们都确定无疑地知道,没有人有任何义务为他提供这个假期。相反,国家有义务确保每个人都得到充分的卫生保健,无论是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还是通过调整健康保险市场以使每个人都能购买适当的额度。所以如果有人为了她所需要的手术而面对一张一万英镑的帐单,那么责任应该算在失职的政府头上。作出一种选择的成本会不会对自由构成限制,不仅取决于成本有多大,而且要看成本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有没有其他人应为成本的存在负责。

    因此,政府做得越多人民拥有的自由就越少这种广为接受的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有时的确会限制自由,这种限制有时候是无可非议的,有时候并非如此(例如安全带立法限制了汽车使用者的自由,但大多数人会同意它所挽救的生命证明它是正当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可以增进自由,因为它给人们提供了一些由于成本原因原本不存在的选择项。我们需要考察一下具体的政策,看看它们有没有在敞开一些选择项的时候关闭了其他更重要的选择项。不幸的是,许多关于“自由社会”的政治修辞从未屈尊考虑这一细节层次。政治哲学家——他们总在追问,我们说一个人在作出特定选择时是自由的或者不自由的,究竟指的是什么——能够帮助我们对政府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周全、更精准的判断。

    选择的自由

    关于自由的内在方面,即一个人在向自己敞开的诸多选项中作出真正选择的能力,政府能直接去做的事情很少。它有时被称为“积极自由”,以区别于有不受外部因素妨碍之选择能力的“消极自由”。这两种类型的自由被用来相互对比,正如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一次名为“两种自由概念”的著名演讲中所作的。伯林想要突出“积极自由”的危险,他相信这种自由可以被用来证明独裁主义或极权主义政体(就像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的正当性,在这种政体下属民只拥有极少的“消极自由”。但我认为将两者视为相互补充关系将会更有成效,前面我已经举例说明,为什么我们不仅要关注选项的可用性,还要关注真正的选择。可我们怎么知道一个选择何时才是真正的选择呢?这就更难确定了。

    再次从相反的角度来接近这个问题,即询问什么情况下的选择显然不是真正的选择,这样也许会有些帮助。一个相当明确的例子是那些为冲动或瘾癖所控制的人们——例如一有机会就忍不住要入店行窃的偷盗癖者,或者不顾一切要得到下一次注射的瘾君子。处于这种境况的人们,在作决定的一瞬间会听从自己最强烈的渴望,但在事后反思时他们知道这些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要是揿一下按钮就可以消除这种冲动或瘾癖,他们会这样做。他们决定窃取一件衬衫或注射一针海洛因,这不是真正的选择,因为它是由当事人宁可没有的冲动所激发的。

    另一个例子出现在个人选择为外部力量所决定的情况下,就像那个总是妈妈说什么她就做什么的女孩。尽管当事人似乎对自己的决定很满意——这里没有强迫症患者或瘾君子的例子中经常出现的内心斗争——但我们觉得这些决定并不真正是她的。真正的选择要求某种独;“一个自由的人必须问自己“我真正想要的或真正相信的是什么”,必须有能力拒绝二手的答案。在这个意义上,当迫使人们遵守普遍习俗或普遍信仰的社会压力强大到无法抗拒的时候,人们就失去了他们的自由。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都具有这种效果。

    如何增进自由

    如何增进内在的自由,“即作出真正选择的能力呢?一种办法是让人们拥有大量的替代选择,这样他们就不大可能想当然地认为某一套信仰或某一种生活方式必然是正确的(相反,想要控制其成员选择行为的宗教派别和政治体制,会竭尽全力不让他们看到或经历任何与其认可的生活方式相悖的东西)。所以一个想增进选择自由的政府,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多样性来做到这一点——让人们接触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文化形式,等等。这种政策的实际表现之一就是这样一种教育体制,它鼓励儿童对自己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或从社会网络中吸收来的信仰和价值进行批判性的思考,同时还通过把来自不同社群的儿童安排在共同的学校,使他们接触到不同的信仰和不同的文化价值。但是和外在自由不同,内在自由是无法由谁来承诺的。有些人天生具有独立的思想;有些人却有着顺从的天性。政治所能做的一切,就是为那些想要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人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

    自由的限度

    另外一个问题是自由的限度是什么,限度有多大,有没有不可以侵犯的领域。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我已经引用过他的《论自由》——相信确实存在这样一块领地,在那里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道,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涉己的”,就是说它们不会伤害任何人的利益(除了可能伤害他本人之外),它们就决不应该受到干涉。

    密尔承认,人们确实有可能被由他归入涉己类的行为所冒犯,诸如奇异的穿着、反常的性行为、好战的无神论,等等。但他辩称,被某种东西冒犯不等于被它伤害。伤害是指受到攻击或威胁、财产遭到破坏或者经济地位恶化,在密尔眼里这是一种可以在客观上加以确定的东西。相反,冒犯依赖于被冒犯者的个人信仰和态度:你也许会被同性恋或说唱音乐所冒犯,但这是因为根据你的个人价值尺度这些行为是错误的或不可接受的;而我的反应也许会截然不同。密尔认为,对那些感到被他人行为所冒犯的人来说,最合适的做法是避开冒犯者,甚或设法说服他们改变自己的方式,但不能以法律或其他手段去阻止这些行为。

    但我们可以追问,冒犯与伤害能不能这么容易地区分开来。假设一位女士在雇员大多为男性的办公室或工厂里工作,他们坚持要张贴巨幅裸女海报,这使她感到被冒犯了。结果是她不喜欢上班甚至决定离开。在显而易见的意义之上她受到了男性雇员明显是涉己行为的伤害。另一个例子是所谓的“仇恨言论,即在公开场合对种族或宗教少数派成员所作的恶意评论,这些评论可能使他们被逐出中小学、大学或工作场所,或至少让他们感到待在那里很不舒服。这再次说明,眼下只是冒犯性的行为似乎也能间接造成伤害。所以我们面临一个选择:要么将伤害的概念扩展到包括进这些例子,其中涉己行为的范围将会缩小;要么坚持只有直接有害的行为才能加以干涉的最初看法,声称应该让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即使其他人感到深受这种表达方式的冒犯。

    这种冒犯有三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1. 冒犯不仅仅是一个个人癖好的问题,裸女海报让很多女士收到了冒犯
    2. 其次,这种冒犯没办法避免,除非受害者作出巨大的改变
    3. 冒犯本身没有办法带来积极的价值来补偿其所带来的不幸

    自1948年联合国签署《世界人权宣言》以来,人权观念的影响持续上升。该宣言列了一个长长的权利清单,所有签字国家都承诺要尊重本国公民的这些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列出的权利范围要广泛得多,除了直接保护自由的权利——诸如自由迁徙、自由敬神、自由结婚的权利之外,还包括为人们提供物质福利的其他权利,譬如工作的权利、达到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

    自由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价值,但这种重要性不足以对政治权威的行使施加绝对限制。尤其是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关于利用资源以增进自由、关于自由与社会责任、关于所有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等问题都将得到公开辩论,人们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可以诉诸许多不同的原则——平等、公正、公共利益、对自然的尊重、对文化的保护,等等。随着这些辩论的进行,某些自由会被挑选出来奉为基本权利,也许会被写入成文宪法。但这决不会是最后的结论:随着社会的变迁,随着新需要和新问题的出现,自由本身的形状也会发生变化。即使在二十年前,谁能想象互联网接入、电子监控或基因所有权会很快占据关于个人自由之辩论的中心舞台呢?谁又能预言哪些新问题将在未来二十年间取代它们的地位呢?

    总结

    什么是自由,有很广的选择范围以及有作出选择的能力

    存在不可侵犯的领域: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涉己的”,就是说它们不会伤害任何人的利益(除了可能伤害他本人之外),它们就决不应该受到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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