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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问题

作者: 轩律 | 来源:发表于2016-12-06 22:23 被阅读0次

    抚养费法律依据#

    抚养费是一项法定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知,抚养费的根本来源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费发生的必要条件是“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当夫妻尚未离婚时,任何一方较少的承担了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构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抚养费的组成#

    抚养是对子女生活的照顾,依据《婚姻法》原文仅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拥有抚养费请求权。父母离婚后,其中一方并不履行教育的义务,实践中对父母不履行教育义务时有无教育费请求权有所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解释对于抚养费的概念运用扩大解释方法,确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不仅可以请求生活费、医疗费还可以请求支付教育费。事实上,离异家庭中未抚养子女一方很难见到还继续履行教育义务的情况。最高法的《解释》虽然超出了字面上的意思,但简化了对履行教育义务的审查更有利于司法实践。

    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问题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里(以下简称意见)
      夫妻双方可以就抚养费数额问题自行协商,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只有在《意见》

    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而针对夫妻双方不能协议而须由法院判决的情况,该《意见》规定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同时该《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能够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应着重调查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因为被抚养人数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参照标准适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50%。
    二是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审中具体查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须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是抚养人所从事的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
    三是对特殊情况进行查明,如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需要对抚养人是否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需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等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但是依据本律师的经验,现实中的一般情况并不是到子女18周岁止,而是依据《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一般情况都会涉及到第二项的规定。父母至少在子女读完大学后,才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了。

    到这里基本就可以解决在离婚时抚养费的问题了。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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