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请转发我朋友圈第一条,并截图发群里。
今天又收到这种信息,要求我们转发领导朋友圈的第一条广告,最令人头痛的是还要截图发群里,也就是说要求我们不能屏蔽任何人,不能分组可见。
朋友圈是自己私人空间,公司并没有权限限制我们私人空间,但公司的领导总是意识不到这一点,时不时要求我们转发一些广告之类的发朋友圈,尽管这些广告与我们毫不相干,但没有人赶反驳或者不转发。
近年来,职工的朋友圈已是企业宣传的“必争之地”,各行各业逐渐兴起“朋友圈考核”之风,以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遵从指示便要牺牲个人生活空间,拒绝服从将面临罚款、解雇的风险。由此引发了企业依据“朋友圈考核”不合格为由对职工进行罚款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案件,对此,法院如何处理呢?
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拒绝转发微信朋友圈,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最终认定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被解雇员工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809.6元。
这种行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审核。其中一项是:审查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为规范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除了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应当审查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合理性。一方面,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相关性”。职业相关性审查重点应侧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与该企业及特定岗位的工作内容相关。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但对规章制度的外延并未规定。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不断扩大约束职工的各项制度,存在将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被纳入规章制度之中,过多地介入职工私人空间。因此,审查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相关性,要以职业因素为标准予以限制,排除企业规章制度中与劳动工作无关的不合理部分。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工作岗位有不同的要求,就特定岗位对职工作出的合理性限制,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判断。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尊重行业习惯,或者说,司法可以从行业习惯的角度对于企业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加以审查。行业习惯是某一行业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规则,能够被人所认知、接受与遵守的行业习惯,是经人们长期反复适用的实践性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规范意义的做法。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中,既要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也应当尊重合理的行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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