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养老的困境及其走向——以皖东D镇Y村为例
就婚姻状况来看,被访老人中有8人已婚,男性1人,女性7人:已婚老人中,丧偶的有4人,均为女性;已婚配偶健在的有4人,其中3位为女性,1位为男性;还有2人未婚,两人年龄分布在60—69岁这一阶段。具
(一)老年人自己及配偶生活照料能力不足一般来说,在农村,只要老年人具有完全自理能力或部分自理能力都会选择自我照料,以减少对子女或他人的依赖,因此老年人自己及其配偶是照料供给结构中的主体型照料者。访谈可知,10位老人中有4位老年人是丧偶者,但是其中 3位老年人都是单独居住,生活上自我照料;有3位老人与配偶同住,生活上与配偶相互照料;还有2位老年人无偶无子女,单独居住,只能选择自我照料。这也验证了在老年人生活照料供给结构中,老人自己及配偶成为最主要的生活照料提供者,他们照顾对方或相互照顾。然而,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身体每况愈下,他们的自我照顾及与配偶相互照顾的能力渐趋衰弱,往往很容易陷入生活照料上的困境。居家日常照料包括老年人。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意愿与影响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有 24 位农村老年人表示有需求意愿,占样本总量的比例为 7.3%。这24位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的农村老年人,以男性为主,年龄相对较高,近 30% 的处于丧偶或离异状态,缺少贴身照料和亲情陪伴,近一半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他们的生活常年需要有人照料。因此,在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城镇化快速发展、代际关系逐渐弱化的情况下,他们依靠自己生活难以为继,而子女、亲属、邻里等在紧急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给予暂时性照顾,因而他们对机构养老服务表现出较高的需求意愿。
在个体特征变量中,只有婚姻状况对农村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表 6)。这说明,在农村养老问题上,配偶在老年人物质供给和精神支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婚姻状况越完整、健康状况越好农村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服务的意愿越低。
城市社区居家老年人互助养老意愿影响因素分析研究
家庭特征方面,婚姻、子女数与同住情况不是老年人提供或接受社区养老帮助意愿的影响因素,而班娟等[9]认为有配偶的老年人更趋向于愿意提供和接受帮助,配偶的存在对老年人起到必要的情感支持和缓解压力的作用,使其更愿意发展自己的人际关系。另有研究表明,单住的老年人选择社区养老服务的可能性较高[3],由于长期独居,其生活较单调,精神无法得到慰藉,对于精神上的养老品质追求很低[10],而社区互助式养老满足了独居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可能是由于调查数据不全面而产生差异,但均要引起关注。因此要注重家庭同住成员对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带来的影响,在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时以家庭为单位宣传互助养老的优越性,增强老年人对社区互助养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中青年农民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南京五县区的调查数据
婚姻状况是影响中青年农民养老意愿的又一重要因素。该因素在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影响系数分别显示出负相关与正相关。离异、丧偶等婚姻状况不良的中青年农民选择将来的养老模式时会更倾向于社会养老而非家庭,可能因为不良的婚姻状况导致家庭养老功能衰退,致使他们无法依靠家庭来获得自己的养老保障。
家庭特征中的婚姻状况与家庭养老的选择具有负相关关系。婚姻状况越不完整对家庭养老的依赖就越小,并在10%水平上显著。随着男孩个数的增加,对家庭养老的意愿增强。同时,家庭特征中的婚姻状况也具有显著的影响,婚姻状况中离异和丧偶的中青年农民会更多地选择依靠社会养老作为将来老年生活的经济动力。
社会支持对老年人养老意愿的影响分析
目前,无配偶的老年人比有配偶的老年人更认同社会养老。有配偶的老年人除了可以从代际间获得支持,还可以从配偶处获得经济支持、精神慰藉和日常照料等,无配偶的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相对缺乏,更容易感到孤寂,在养老机构中可以适度排解这种情绪,所以,无配偶的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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