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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老人怎么养老?个人账户、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漫谈(三)

德国老人怎么养老?个人账户、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漫谈(三)

作者: 老王聊社保 | 来源:发表于2021-10-05 14:39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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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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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以189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的《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为标志,德国正式开始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改革和发展,德国养老金计划 日趋复杂多样.目前大致分为四支柱:零支柱、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 第三支柱。

    零支柱

    德国于2003年开始引入零支柱,即为65岁及以上人口和残疾人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受益人无须缴费,但收入须低于一定水平才有资格 领取:零支柱需要以收入调查为基础,与社会救助相似,区别在于社会 救助的对象是贫困线以下人口。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主要由四个不同的养老金计划构成,分别覆盖不同人群。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GRV)覆盖所有德国受雇人员 (白领雇员以及包括矿工在内的蓝领雇员)、一部分自雇人员(包括强 制参加和自愿参加)以及其他自愿参加的人群。强制参加GRV的自雇人员主要包括手工业者、自雇类教师、演讲师、保育员、护理员、助产 士、零售店主、演员和岀版业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自雇人员。未被强制要 求参加GRV的自雇人员以及家庭主妇等,资金来源包括雇员和雇主缴费以及联邦预算补贴’农 民养老保险计划主要覆盖农民,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公务员养老金计划覆盖公务员,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正在 转向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税收收入。专业人士养老金计划主要覆盖法官、律师和医生等,主要实行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

    关于养老金领取条件,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无论男女)为65岁, 连续缴费至少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从2012年的 65岁增加到2029年的67岁(2024年之前每年增加1个月・2024年之 后每年增加2个月)。若缴费满35年,可在63-65岁(2029年为67 岁)之间办理提前退休,但养老金给付水平要相应下调,即每提刖退 休一个月,月养老金下调0.3%,但最高不得超过14.4%。推迟利65岁(2029年为67岁)以后退休,养老金给付水平则要上调。即毎推迟退休1个月,月养老金上调0.5%。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传统上是自愿型的。职业养老金计目前主要有五种类型:直接承诺、直接保险、专门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支持基金。

    直接承诺,是指雇主仅承诺在雇员退休后向其支付养老金,但一般没有专门的养老金资产,雇主将从企业其他资产(如流动资金)中支 付养老金。

    直接保险,是指雇主代表雇员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或人寿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雇员享有该合同的保险权益,在退休时可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

    专门养老基金,是指专为一个或多个雇主提供养老金服务的特别保 险公司,可以是互助保险协会,也可以是合股保险公司,多由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提供商设立。

    养老基金,是以合股公司或互助养老基金协会形式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单一公司、金融服务提供商、雇主协会和工会发起的行业养老金计划设立。它是在2001年里斯特(Riester)改革后开始设立的。

    支持基金,是以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会形式(后两者不太常见)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单一公司设立一只支持基金,也可由数家公司设立一只联合支持基金。雇员对发起支持基金的前主拥有宜 接的养老金权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属于自愿型基金积累制。也称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具体包括银行储蓄计划、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和投资基金储蓄计划三种形式,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 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

    二、德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德国的第三支住养老金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属于自愿型积累制基金,又称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包括银行储蓄计划、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和投资基金储蓄计划3种形式,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个人存入账户的 本金及利息归储户个人所有。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可以是传统 的寿险,也可以是银行和基金储蓄计划,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方式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目前,个人缴费最少为年收入的4%才可享受国家补贴。基本补贴是每人154欧元,另外还可享受子女补贴(每人300欧元);存入第三支柱的个人收入,免税金额最高为2100欧元。

    与吕库普养老金和里斯特养老金不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保险计划在缴费阶段无法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但是,其也因此成为方式最灵活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的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采 用非延退纳税政策,缴费阶段的缴费具有纳税义务,但在领取阶段却只对收益部分征税,具体的征收比例按个人领取养老金起始年龄的不同有 所区分,即越晚领取纳税比例越小。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领取方式灵活,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次领取。如果保险期限超过12年,且在60岁以后领取,那么收益部分的1/2按照个 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如果提前终止合同,那么收益部分全额按照25%的补偿税率征税。

    三、德国养老第三支柱的经验

    德国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模式由强制参加的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构成,但三支柱比例失衡问题较为突出。作为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金的支付中占比过大,作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在保障公民老年生活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2001年,德国养老保险改革引入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账户或企业养老金,以减轻税费负担,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从单一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向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转变。2004年的改革使德国从现收现付制向确定缴费体系转变,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主动采取了一些调整和改革措施适应社会 经济的新发展,为降低养老金支付压力、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发挥了巨 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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