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浙江开始正式探索。其实早在今年8月,深圳就已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正式实行。浙江和深圳都属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这部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又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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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区分债务人哪些是老赖,哪些是诚实的债务人,其核心的原则是诚信债务人可免被纳入“老赖”。这需要对债务人做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这其中会有一系列指南来对债务人进行判定。比如说是否坦诚、主动、如实申报财产?是否能坦白接受债权人的问询?
应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推进债权债务问题的解决,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在民间有很多个人借贷,一些中小微企业大多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可能根本借不到钱,所以一些股东就会以个人财产抵押借贷,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个人就需要偿还债务。此外,一些银行借款给大型的上市公司时,不仅要求公司保证,也要求法人以个人财产抵押保证。所以,个人债与公司债很多时候都是搅在一起,这不仅会让债权人在陷入债务危机时看不到希望,不利于债务问题的解决,也会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举个例子,某债务人欠款200万,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危机,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债务人将背负巨大的重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任何经验活动都不能参与,并且看不到任何希望。但是如果该债务人属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因为其不幸陷入债务危机,那么就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也许有人会提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庇护所,被老赖利用?现行的制度也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考虑和约束。一方面,如果在申请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不诚信的行为,那么债务人会面临严厉的处罚,相当于失去了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将被法律和制度永远的关闭在门外。另一方面,制度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等,还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债务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现在社会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老赖欠债不还的新闻,但是客观来说,这其中既有无理赖皮的,也有诚实不幸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就是要给其中诚实不幸的人一个新的机会,这也有利于市场的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所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既是法律的进步,也是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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