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所有的性质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3、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5、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四、国有财产的保护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五、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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