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向各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及清算组织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各路解读铺天盖地,各种猜测、揣摩,也有一些解读条款剑指某宝某微等,作为一家支付机构与其猜测不如脚踏实地地执行,为此从执行层面来一个另样解读。
纵观281号文件,监管机构并没有提出更多新的要求,更多是对以往监管要求的再次重申和强调,这些要求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后续不断发布的一系列补充性文件多次被提及。比如281号文件提出的“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已有提出;“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中散布各条之中......且在后续银发[2015]199号、[2016]170号、[2017]21号不断做出进一步明确。总的来说,281号文件是监管机构对当前敏感性问题、风险较大的问题又做出进一步明确,也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的监管方向。
一、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拟推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及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及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及区域,收费项目及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相关合同及协议模板等。
做什么:“报告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事项”
这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就好了,报告内容、时间点很明确。
但难点是报告的第三项类型“重大业务”如何把握,有待监管部门明确。
不做的后果:
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要举报事项,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纳入重要举报事项范畴,进一步加大自律惩戒。
做什么:看看自家机构的营销策略是否有“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行为”;是否有”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情况”;是否有“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自查发现立即整改
难点:“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优势,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行为”,”低价倾销“”交叉补贴“如何理解还需要监管部门来划红杠。
机构理解得深了,整改中可能失去市场,理解浅了整改不到位就有被监管出示红牌的可能。
提示:这些信息的被发现多数是举报,因此要谨言慎行。
不做的后果:
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选型、采购、布放、密钥管理、参数设置、程序灌装、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管理措施;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 T+ 0 "、“ D+ 0 ” “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做什么:严格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陆续下发的一些通知,落实终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对重要事项外包的抓紧收回来密钥管理不规范的建立规范合规管理。外,人民银行每年发文都会强调这项内容,具体见下文列表,说明受理终端安全隐患较大。
相比以前的收单终端管理要求,281号文件最大区别是与时俱进,针对当前受理市场乱象新增了宣传的要求即“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 T+ 0 "、“ D+ 0 ” “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难点:虽然281号文件的第三点要求只是短短两段文字,但涉及内容很多,而终端管理的确问题多多,自查整改要费些实力。
至于宣传问题,在正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广告中应该还是不存在或者知道避讳的,这点的问题主要存在第四方机构。
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 0 0 0元、月累计1万元。
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此条应该是人民银行首次正面提出小微商户的业务管理,明确小微商户的资质要求,即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当然也提出小微商户的风险把控“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 0 0 0元、月累计1万元。
难点:小微商户如何界定?笔者没有找到人民银行以往文件是否明确过小微商户的定义,从此条看应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但如此一句话又太笼统,难以把握。目前能找到的只有中国银联发布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小微商户风险防控指引》,但这个指引也只是对银联的会员机构有效,而从目前某些第三方支付对小微商户的发展方向,煎饼摊就是小微商户。因此监管机构尽快明确小微商户的定义,是顺利执行这条规定的关键。
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丿交易接口。
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提供代收业务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通过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
上述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做什么:
付款人开户机构自查“是否有过付款人授权;是否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是否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务机构自查“是否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是否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交易接口。”
清算组织自查“是否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
敲黑板:在此注意本条对清算机构前特意加入定语“具备合法资质的”,因此那些做代收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就把这块业务退出江湖吧。
难点:依然是定义的问题,什么类型的代收业务属于合规?
翻阅监管文件,关于代收业务的提出最早见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后续下发的《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代收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并列举如下代收事项:各项公用事业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但随着银监会成立,此两个文件也已作废,而银监会关于代收业务也未出台具体要求,在《商业银行法》的释义“十二、代理收付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是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体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保险公司收付款。”
人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依然是: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增加了国库批量扣税业务;以及兜底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当然后期推出的集中代收付业务对此范围有所扩大,但毕竟缺乏官方的正式文件,且近期人民银行的银发[2017]110号文也再次将代收业务范围缩小到“公用事业收费”。
如果缺乏代收业务的界定,那自查就看各方自行掌握的尺度了。
六、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做什么:自去年以来,监管机构一直在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整改整改,此次再次提出,可见接口违规问题的严重性,毋庸置疑,关掉违规接口吧。
七、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
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做什么:自文到之日起,清算只有三个途径: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中国银联、网联。严格执行银发[2017]号文件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从近两年的情况卡,人民银行运用经济处罚的力度大大加强。
收单的处罚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支付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如果涉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没有做好,也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行业自律,可有中国银联、支付清算协会根据自律协议实施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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