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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女生被45岁男子公然猥亵,竟称俩人是好朋友?!!

小学女生被45岁男子公然猥亵,竟称俩人是好朋友?!!

作者: 海月玉暖 | 来源:发表于2018-11-19 09:12 被阅读0次

    近日,一则标题为“案情通报”的微博,看得众多网友拍手称快,忍不住直呼:抓得好!抓得妙!抓得呱呱叫!

    同时,案情也让人气愤不已!

    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11月9日下午,四川绵阳一辆公交车上,一名45岁的中年男子,公然对一名小学女生搂搂抱抱、上下其手……

    让人看得牙痒痒,恨不得剁了那只“咸猪手”。尤其是同车的乘客,更是愤怒不已,遂,果断报警。

    警方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当警方到达现场,对中年男子说到“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 时,女孩的急于辩解,令所有人都沉默了......

    她的一句话,更是让人感到十分痛心。

    小女孩:

    我认识他,我俩是好朋友。

    而面对警方的问询,中年男子表示他经常给女孩零食或钱,是女孩主动要求坐怀里。

    建议WIFI下观看

    陌生人给的零食,能吃?陌生人给的零钱,能要?“好朋友”就可以随便搂搂抱抱

    可见,小女孩的安全意识十分薄弱!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不到位!

    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真得刻不容缓啊!家长朋友们,请告诉孩子这些统统是不当行为。

    2、原标题:男子谎称招聘童星诱骗31名儿童做淫秽动作,获刑11年

    现代快报讯(记者王瑞邓雯婷)如今网络非常发达,有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就起了歪心,通过网络拍摄未成年儿童不雅照和视频,甚至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猥亵罪?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其中,对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江苏省内有多起类似案例,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猥亵罪。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检此次明确非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儿童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

    QQ上恐吓女童拍裸照,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7年1月,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加了13岁女童小羽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是初二学生,骆某通过言语恐吓索要裸照。小羽被迫按其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传送给骆某。骆某以在网上公布小羽的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后因小羽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的途中被抓。

    2017年6月5日,骆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法庭认定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检方认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偏轻。骆某利用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并观看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检方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方认为,骆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且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12月11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方解读

    虽非直接身体接触,但有相同危害性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同时,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

    江苏判例

    诱骗31名儿童做淫秽动作,男子获刑11年

    谎称招聘童星,男子葛某通过QQ视频聊天诱骗儿童裸体做出淫秽动作,猥亵儿童达31人。5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葛某犯猥亵儿童罪获刑11年。据悉,这是全国首次为保护未成年人,对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进行严惩的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葛某谎称自己代表多个影视公司招聘童星。他通过QQ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葛某还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继续裸聊。

    法院认为,葛某明知多名被害人不满14周岁,却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而且将聊天视频留存,他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引诱女童拍不雅视频,还敲诈女孩母亲5万

    今年4月,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少女上网被猥亵敲诈案,入选为典型案例。

    2016年8月,男子秦某在网上加13岁女孩小艳为好友,发红包引诱小艳拍裸照和不雅视频,还威胁小艳按他的要求拍视频,累计获取裸照20多张和不雅视频10多段,并将上述照片及视频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同年9月,秦某向小艳母亲殷某索要5万元,否则将裸照、不雅视频发到色情网站,以及小艳的老师、同学所在的QQ群。殷某再三考虑,最终报警。

    承办法官认为,秦某借助网络通信手段,施以诱骗、胁迫等手段对未成年女性进行猥亵,之后又以将不雅视频发送网络等方式进行敲诈,法院判决秦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业界观点

    扩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最高检此次明确“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律师等。

    “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人喜欢网聊,而未成年人占网聊群体的很大一部分,往往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要定猥亵罪,至少是要有身体接触的。现在将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其实是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表示,眼下网络发达,通过网络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此次最高检将非身体接触猥亵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家长、老师等也应该加强对身边未成年人的关注,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教导如何避开危险,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就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

    更要教会孩子,面对性侵或猥亵,要学会说不!

    万一不幸遭遇性侵或猥亵,要有技巧地自救!

    如果已经被侵犯,要勇敢地告诉爸爸妈妈,让爸爸妈妈去报警,用法律去严惩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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