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死刑
2014年6月份以收养为名,从河南省某县收买甲某(女,时年8岁)带回山东省临沂市拘禁于其租住房内。此后十余天内,何龙多次对甲某实施奸淫,并拍摄视频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经鉴定,甲某阴道口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伙同他人诱骗并将乙某(女,时年13岁,三级智力残疾)拘禁于其租住房内。其间,何龙强行将乙某奸淫,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同案被告人原博(已判刑)至何龙租住处将乙某奸淫并支付现金3000元。
2014年12月23日7时许,驾车将独自上学的丙某(女,时年10岁)劫持至其租住房予以拘禁,并于次日强行将丙某奸淫,致丙某轻微伤。
会不会有人羡慕。拷问一下自己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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