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后,不仅产生失去法律效力的后果,还会因履行该决议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有影响,本案中就既有资产转让的问题,又涉及董事的辞职和增选董事的内容,对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新董事行为的效力均会产生影响,考虑到被告公司的股东构成以及1月26日股东大会投票的实际情况,本院为其设定一个合理期限来补救,被告应当再判决生效后的3个月内,以规范的程序冲印召开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及上次股东大会的后果尤其是履行资产转让的后果予以确认或追认,否则被告应承担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于原董事辞职后及新董事履行职务所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本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2007)普民二商初字第337号,王军P248
问题:采取不当通知方式的法定代表人滚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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