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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撤销征地批文胜诉案例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撤销征地批文胜诉案例

作者: f113aa4b6fbd | 来源:发表于2018-11-15 10:30 被阅读0次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撤销征地批文胜诉案例

    【裁判要旨】

    本机关认为鲁政土字【2012】2187号在征收报批前,对涉及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认定土地类别证据不足,证载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确认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鉴于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涉及土地已于2016年出让,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上房屋已拆除,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原状。如果撤销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裁判文书】

    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鲁政复决字【2018】432号

    【相关人员】

    申 请 人:济南名泉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长训,总经理

    代 理 人:刘可心律师

    被 申 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复议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济南市历城区201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2187号,以下称“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的行政行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于2018年9月3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8年8月17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申请人名下位于坝王路4号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申请人与该批复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违法。一、征地报批前,相关政府部门未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经当事人确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参与权、确认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没有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更未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进行确认。二、征地报批前,相关政府部门未履行告知听证的法定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听证权。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

    【复议要点】

    本案中,原济南市东郊制线厂所持有的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乡镇企业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未经变更,其证载事项未变;该证载土地上房屋的权益在国家征收土地时,应予以保障。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委员、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在征地报批前,有关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清点、核实,并由有关权益人确认。本案中,虽有相关的调查、清点记录,但有关当事人对此进行了否认,应视为在清点、确认方面的证据不足。

    【机关认为】

    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报批材料中有关土地地类均描述为农村住宅用地(宅基地),被申请人解释称此地类的确定依据的是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实际状况,但此说法与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类别矛盾。由此,本机关认为,有关国土部门征地报批时对地类的认定存在问题,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鲁政土字【2012】2187号在征收报批前,对涉及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认定土地类别证据不足,证载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确认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鉴于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涉及土地已于2016年出让,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上房屋已拆除,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原状。如果撤销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12】2187号批复中涉及历城集建(94)字第0739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部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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