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卡”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实务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没有抓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时,为了补偿受害人,也为了快速结案会强制让“冻友”把收到的涉案资金退还给受害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经原批准冻结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并没有对续冻次数作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无限次续冻)。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里同样没有对续冻次数作限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对公安机关每次冻结银行卡的时长做了限制,但是并没有限制公安机关“续冻”的次数,也就是说理论上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无限次申请续冻。站在侦查犯罪的角度,这个规定比较容易理解,毕竟是为了防止受害人资金流失。
但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资金线上流动异常活跃。这种遇到刑事案件一刀切的冻结措施,很容易带来一些“误伤”,而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给出很好的救济途径,由此就会对一些普通百姓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很多麻烦。希望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冻结财产时对此类问题能够加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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