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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靜电 | 来源:发表于2020-06-18 23:16 被阅读0次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北京日易晶盛菜市场内,个体工商户郭某某竟将1.3元/斤购入的土豆,最高提价到每斤6元来卖。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郭某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拟罚款10万元以上。

进价1.3元,运输费、进场费,场地费,人工费,折损费……很不错,疫情期间冒着感染的风险卖点菜,加上人工分捡,分级销售,剩余的150斤分别标价3元/斤和6元/斤就“差价巨大、性质恶劣”了、居然就“哄抬物价”了、居然能造成“恶劣影响”了、居然“推动价格上涨”了、居然就“扰乱市场”了!!

而高铁上盒饭卖60,这就很“合理”;

征地一亩几百块,卖给开发商数以亿计,这就很“市场经济”;开发商建房成本每平米数千,卖给消费者数万,这是“积极影响”;一个成本几十块钱的假牙卖好几百上千也不会“推动物价上涨”;一个成本几块钱的树脂镜片卖几百块,也不会“扰乱市场”;国际原油价格跌到负数时,五块多的油价也一样“价格合理”……

东城区的同志们,你们好有逻辑:卖土豆的是底层,所以土豆涨价就“扰乱市场”了;而卖假牙的、卖眼镜的、卖房子的都有钱,所以他们的价格便很“合理”;卖油卖地的都有权,所以涨价行为便是“市场行为”了。

二、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老太摆摊打气球判三年;男子出售41只家养鹦鹉获刑10年;最为奇葩的是,1990年出生的男子李某,因在2013年4月至12月间于广州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上,以1元1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后来被警方当场抓获。在李某的电脑主机内,警方发现了7810部淫秽影片。后来,李某因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是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一审被花都区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

而猥亵儿童致女童阴道撕裂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王振华一审只被判5年。甚至于,此消息一出,新城控股股价飙升,王振华身家比出事前还净增了28亿……这个世界就是这么的魔幻。不管你服不服,反正我服了。

据说,王总还要上诉,争取二审改判无罪。我一点也不怀疑王总的能量!因为,掏鸟的大学生、摆摊打气球的老太太、下黄片的90后都是社会的底层,判决他们正好能体现法律的“尊严”。而王总,其实是具有相当含赵量的,“刑不上富豪”,这没毛病!

三、给王总辩护的律师是全国首屈一指的刑辩大状师陈有西,案件结束后还发表了公开声明。

声明写得很好,文采斐然、逻辑清晰。可是我还是稍有疑问:关于第一条,陈大状说“如果网上报道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辩护……”,我认为陈大状如果真这么做,恰恰是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了。因为为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表现。同时,还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便是杀人嫌犯,也一样有接受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如果因你陈大状不出马,王总被葫芦法官以不存在的罪名枉法重判了,这不恰恰是对法律的亵渎吗?这也是对与律师的职业素养严重背离的。

至于什么“追求匡扶正义”……啥的还是算了吧。还有“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辩护”什么的,我就更感觉滑稽了:这是一个律师的典范应有的职业素养吗?任何一个嫌犯在被法庭定罪前都是无罪的,都只有“嫌疑”,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使其摆脱这个“嫌疑”,不辩护你还叫什么“律师”?

律师在法庭上只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尽自己所能以法律为原则为其脱罪或减轻罪责这才是职业道德。卖情怀都是职业骗子。 ​​​

至于有人钻规则漏洞,该负责任的是规则和制定规则的人,而不是律师。

陈大律从证据角度为王富豪做无罪辩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司法制度赋予的权利。但是陈大律为当事人人格背书,这就已经超越了律师的职业伦理界限,这却很让人不解,难道是八位数的辩护费的作用吗?

最后,我再度回忆了一下陈大律所代理的知名案例,忽然又觉得,也许我们都误会陈有西律师了。用无罪辩护来激怒法官和民意从而给犯罪嫌疑人有效定罪,还赚这些混蛋的大笔钱,这似乎是他的一贯风格。可能他真是一个“人民的好律师”也未可知。

当年,陈大律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李天一罪行加重;给王林大师做无罪辩护,王林没了;

这次又给王振华做无罪辩护,5年顶格虽少,但这是法律条文的问题……

你看,多好的律师啊,不要再误会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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