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就是一个城堡
美国的《权利法案》的作者,写下第三和第四修正案的时候,它的意义并不仅是确立土地的私有权和维护平民之间的地界,你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邻居挡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挡在外面。宪法第三修正案的来由你一定也早就知道了,它是美国人当初饱受英王军队无理占用民房之苦,绝对不会忘掉要写上去的一条,尽管这一条修正案两百年来在法庭上应用的次数屈指可数。而宪法第四修正案,就像我前面提到的言论自由一样,它的严格执行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因此,我想在下面,再向你介绍一个有关这条法案的著名案例。美国成立之前,波士顿法庭上商人代表的长达五个小时谴责“通用搜捕状"的发言,不仅成为此后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础,也成为十五年后美国独立的先声。这也是美国人对于搜捕状特别敏感,对于个人隐私、私人财产特别珍重的历史原因。执行宪法第四修正案时,美国法院认为,最起码要确定:搜查特定的“地点、对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决定的人必须是“处于中间地位的、独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与该案有牵扯的警官。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讨论,二百多年来一直没有中断。根据发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况,讨论也步步深入。总的趋势是对美国警察的限制越来越严格。除了紧急追捕之中,限制严格的“搜捕状"是绝对的必要条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会受到严格的检验。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项裁决,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状进入民宅执行任务前,通常必须先敲门及表明身份,并且认定司法官员是否表明身份,属于搜索作业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罪证可能被毁灭的情况下,警察才可能对不表明身份的搜查为自己作辩称,但是这种辩称是否成立,还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断。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对于处理一个个人的时候,它必须非常非常小心,这是因为,第一,政府无法隐瞒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错之后,哪怕十年二十年,总有一定的民权机构,会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个哪怕是身无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获胜诉绝不会罢休。整个社会也会对此产生极大的关注和压力。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韦渡、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半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更严格定义,只要是政府人员对一个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进行干扰,都必须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对于“不合理搜捕"限制的范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被遮盖到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伞下。
辛普森怎么引起了我的兴趣
“无罪假定”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的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的沦为“待宰的羔羊”。历史深处的忧虑第九、十封信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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