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主要问题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一、合同之债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产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债权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种情况,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如果公司成立,则公司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一人或数人共同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对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加以明确:1、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发起人之间若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担,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3、略。
二、侵权之债:
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公司成立,则自动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