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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2020 会计教材 - 2201- 租赁概述

CPA 2020 会计教材 - 2201- 租赁概述

作者: CPA冲鸭 | 来源:发表于2020-05-28 10:10 被阅读0次

    第二十二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概述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2018年修订印发的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出租人租赁仍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和赁两大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

    • 一是存在一定期间;
    • 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
    • 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在合同中,“一定期间”也可以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例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如果客户有权在部分合同期内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则合同包含一项在该部分合同期间的租赁。

    企业应当就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另外,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可能由合营安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租赁时,应将整个合营安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否在使用期间有权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除非合同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二)已识别资产

    1. 对资产的指定。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例22-1】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应方)签订了使用乙公司一节火车车厢的五年期合同。该车厢专用于运输甲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而设计,未经重大改造,不适合其他客户使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轨道车辆(例如,通过序列号),但是乙公司仅拥有一节适合客户甲使用的火车车厢。如果车厢不能正常工作,合同要求乙公司修理或更换车厢。

    分析:具体哪节火车车厢虽未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但是被隐含指定,因为乙公司仅拥有一节适合客户甲使用的火车车厢,必须使用其来履行合同,乙公司无法自由替换该车厢。因此,火车车厢是一项已识别资产。

    2. 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3. 实质性替换权。

    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均能自由替换合同资产,那么实际上,合同只规定了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类资产,而不是被唯一识别出的一项或几项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资产并未和资产供应方的同类其他资产明确区分开来,并未被识别出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1)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例如,客户无法阻止供应方替换资产,且用于替换的资产对于资产供应方而言易于获得或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取得。

    (2)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即,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企业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基于合同开始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考虑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例如:

    ① 未来某个客户为使用该资产同意支付高于市价的价格;
    ② 引入了在合同开始日尚未实质开发的新技术;
    ③ 客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或资产实际性能与在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异;
    ④ 使用期间资产市价与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市价存在重大差异。

    与资产位于资产供应方所在地相比,如果资产位于客户所在地或其他位置,替换资产所需要的成本更有可能超过其所能获取的利益。资产供应方在资产运行结果不佳或者进行技术升级的情况下,因修理和维护而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实质性替换权。

    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三)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1. 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例如:(1)如果合同规定汽车在使用期间仅限在某一特定区域使用,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该区域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在该区域外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2)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在使用期间仅能在特定里程范围内驾驶汽车,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允许的里程范围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该里程范围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为了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客户应当有权获得整个使用期间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在整个使用期间独家使用该资产)。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使用、持有或转租资产。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资产的主要产出和副产品(包括来源于这些项目的潜在现金流量)以及通过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实现的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应向资产供应方或另一方支付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量作为对价,该现金流量仍应视为客户因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例如,如果客户因使用零售区域需向供应方支付零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价,该条款本身并不妨碍客户拥有获得使用零售区域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因为零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客户使用零售区域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客户支付给零售区域供应方的部分现金流量是使用零售区域的权利的对价。

    2. 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1)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关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在合同界定的使用权范围内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视为客户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时,企业应当考虑在该使用期间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最为相关的决策权。相关决策权是指对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决策权。

    最为相关的决策权可能因资产性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此类例子包括:

    ① 变更资产的产出类型的权利。例如,决定将集装箱用于运输商品还是储存商品,或者决定在零售区域销售的产品组合;
    ② 变更资产的产出时间的权利。例如,决定机器或发电厂的运行时间;
    ③ 变更资产的产出地点的权利。例如,决定卡车或船舶的目的地,或者决定设备的使用地点;
    ④ 变更资产是否产出以及产出数量的权利。例如,决定是否使用发电厂发电以及发电量的多少。

    某些决策权并未授予客户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例如,在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未预先确定的情况下,客户仅拥有运行或维护资产的权利。这些决策权对于资产的高效使用通常是必要的,但它们往往取决于有关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来决定,而并非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做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策。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时,除非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由客户设计,企业应当仅考虑在使用期间对资产使用做出决策的权利。例如,如果客户仅能在使用期间之前指定资产的产出而没有与资产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决策权,则该客户享有的权利与任何购买该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客户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同。

    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保护资产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例如,合同可能规定资产使用的最大工作量,限制客户使用资产的地点或时间,要求客户遵守特定的操作惯例,或者要求客户在变更资产使用方式时通知资产供应方。这些权利虽然对客户使用资产权利的范围做出了限定,但是其本身不足以否定客户拥有主导资产使用的权利。

    二、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一)租赁的分拆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简化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易于获得的资源是指出租人或其他供应方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承租人已从出租人或其他交易中获得的资源。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例如,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决定不会对承租人使用合同中的其他资产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则表明该项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1. 承租人的处理。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单独价格,应当根据出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似部分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承租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例22-2】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推土机、一辆卡车和一台长臂挖掘机用于采矿业务,租赁期为4年,乙公司同意在整个租期内维护各项设备。合同固定对价为300 000元,按年分期支付,每年支付750 000元。合同对价包含了各项设备的维护费用。

    分析:甲公司未采用简化处理,而是将非租赁部分(维护服务)与租入的各项设备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认为租入的推土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分别属于单独租赁,原因如下:(1)甲公司可从单独使用这三项设备中的每一项,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例如,甲公司易于租入或购买其他卡车或挖掘机用于其采矿业务);并且(2)尽管甲公司租入这三项设备只有一个目的(即从事采矿业务),但这些设备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因此,甲公司得出结论,合同中存在三个租赁部分和对应的三个非租赁部分(维护服务)。甲公司将合同对价分摊至三个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市场上有多家供应方提供类似推土机和卡车的维护服务,因此这两项租入设备的维护服务存在可观察的单独价格。假设其他供应方的支付条款与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相似,甲公司能够确定推土机和卡车维护服务的可观察单独价格分别为160 000元和80 000元。长臂挖掘机是高度专业化机械,其他供应方不出租类似挖掘机或为其提
    供维护服务,乙公司对从本公司购买相似长臂挖掘机的客户提供四年的维护服务,可观察对价为固定金额280 000元,分四年支付。因此,甲公司估计长臂挖掘机维护服务的单独价格为280 000元,甲公司观察到乙公司在市场上单独出租租赁期为4年的推土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的价格分别为900 000、58 000元和1 200 000元。

    甲公司将合同固定对价3 000 000元分摊至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情况如表22-1所示:

    表22-1 单位:元

    推土机 卡车 长臂挖掘机 合计
    可观察↓ 租赁 900 000 580 000 200 000 268 000
    的↓ 非租赁 520 000(注1)
    单独价格 合计 30 000
    固定对价总额 3 000 000
    分摊率(注2) 93.75%

    注1:160 000+8 080=520(元)
    注2:按照规定,承租人按照推土机、卡车、长臂挖掘机这三个租赁部分单独价格900 000元、580 000元、1 200 000元和租货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520 000元的相对比例,来分摊合同对价。分拆后推上机、卡车和挖掘机的租赁付款额(折现前)分别为843 750元、543 750元和125 000元。

    2. 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三、租赁期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一)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获得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则表明租赁期已经开始。租赁协议中对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租赁期开始日的判断。

    【例22-3】在某商铺的租赁安排中,出租人于2×20年1月1日将房屋钥匙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钥匙后,就可以自主安排对商铺的装修布置,并安排搬迁。合同约定有3个月的免租期,起租日为2×20年4月1日,承租人自起租日开始支付租金。

    分析:此交易中,由于承租人自2×20年月1日起就已拥有对商铺使用权的控制,因此租赁期开始日为2×20年1月1日,即租赁期包含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

    (二)不可撤销期间

    在确定租赁期和评估不可撤销租赁期间时,企业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视为承租人可行使的终止租赁选择权予以考虑。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包括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三)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或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

    需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与市价相比、选择权期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例如:选择权期间内为使用租赁资产而需支付的租金;可变租赁付款额或其他或有款项,如因终止租赁罚款和余值担保导致的应付款项;初始选择权期间后可行使的其他选择权的条款和条件、如续租期结束时可按低于市价的价格行使购买选择权。

    (2)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者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

    (3)与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例如,谈判成本、搬迁成本、寻找与选择适合承租人需求的替代资产所发生的成本、将新资产融入运营所发生的整合成本、终止租赁的罚款、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的成本、将租赁资产归还至租赁条款约定地点的成本等。

    (4)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例如,租赁资产是否为一项专门资产、租赁资产位于何地以及是否可获得合适的替换资产等。

    (5)与行使选择权相关的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能性。例如租赁条款约定仅在满足一项或多项条件时方可行使选择权,此时还应虑相关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能性。

    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间的长短会影响对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的评估。通常、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间越短,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原因在于不可撤销期间越短,获取替代资产的相对成本就越高。此外,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时,如果承租人以往曾经使用过特定类型的租赁资产或自有资产,则可以参考承租人使用该类资产的通常期限及原因。例如,承租人通常在特定时期内使用某类资产,或承租人时常对某类租赁资产行使选择权,则承租人应考虑以往这些做法的原因,以评估是否合理确定将对此类租赁资产行使选择权。

    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可能与租赁的其他条款相结合。例如,无论承租人是否行使选择权,均保证向出租人支付基本相等的最低或固定现金,在此情形下,应假定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又如,同时存在原租赁和转租赁时,转租赁期限超过原租赁期限,如原租赁包含5年的不可撤销期间和2年的续租选择权,而转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限为7年,此时应考虑转租赁期限及相关租赁条款对续租选择权评估的可能影响。

    购买选择权的评估方式应与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方式相同,购买选择权在经济上与将租赁期延长至租赁资产全部剩余经济寿命的续租选择权类似。

    【例22-4】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建筑租赁合同,包括4年不可撤销期限和2年按照市价行使的续租选择权。在搬入该建筑之前,承租人花费了大量资金对租赁建筑进行了改良,预计在4年结束时租赁资产改良仍将具有重大价值,且该价值仅可通过继续使用租赁资产实现。

    分析: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为如果在4年结束时放弃该租赁资产改良,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在租赁开始时,承租人确定租赁期为6年。

    (四)对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的重新评估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结果修改租赁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时,预期将为承租人带来重大经济利益;
    (2)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租赁资产的重大改动或定制化调整;
    (3)承租人做出的与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直接相关的经营决策。例如,决定续租互补性资产、处置可替代的资产或处置包含相关使用权资产的业务。

    如果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企业应当修改租赁期。例如,在下述情况下,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将发生变化:

    • 一是承租人实际行使了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未涵盖;
    • 二是承租人未实际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已涵盖;
    • 三是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根据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义务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未涵盖;
    • 四是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根据合同规定禁止承租人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已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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