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好战略 坏战略》是一本高开低走的书。开篇,李叫兽的推荐序把我惊艳到了。李叫兽抓住本书对他最有影响的战略观点之一:“扬长避短”,结合早期运营公众号的方向选择,进行阐述,读下来,确实能感受到该书对他的深刻影响,或者说改变。
而书中,泰勒一个建议获得卡内基1万美元的案例,对我也是提醒:不用太多,一点触动,足够。
《好战略 坏战略》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读起来最有感觉,第二、三部分比较无感。聚焦一下,最为触动我的就是:发挥竞争优势。
“你必须在占有优势的情况下向前迈进,回避自己没有优势的环境”。这和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比较优势原理类似,主要内容是:无论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城市还是一个国家,如果把他们有限的资源、时间和精力都用来生产他们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就可以获得专业化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好处,整个社会产品的总价值就会达到最大,而且每个个体都能够得到改善。
简而言之,即:只要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国家都做自己擅长的事情,就能让整个社会的价值提升,同时也会让自己过的更好。
在这里,所谓的优势,并不是跟别人比,而是跟自己比。也就是说,你要选出你所有的技能当中最擅长的事情,而不是比别人做得更好的事情。
在这里,想到十多年前,成功学大师们常常提到的“木桶定律”: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
我对这个定律的意思是:一个人要全面发展,不能有短板,否则就很难成功。但是,随着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发现,如果把木桶倾斜,能装多少水其实取决于你的长板,也就是你的核心竞争力。所以,有了“极致”思维,强调一个人,一个公司,一个国家应当用匠人精神,专注于某个领域,并把这个工作做到极致。正面案例比如,苹果,只要专注于产品设计就够了,生产,制造的流程完全可以交给其他更专业的公司。反面案例如乐视,在任何一个领域都还没做到极致的前提下,就开始盲目进行多元化扩张,打造所谓的“七大生态”。最终,各个子生态全面失血。
对于个人来说,发挥竞争优势理论给我的启发就是:不要努力成长为一个全才!而是,和自己比,找到自己擅长的领域,并首先加长这块长板。在此,我想反思一下,在这个知识付费时代,交的那些“智商税”,确切的说是“保护费”,对自我“安全感”的保护。
这是一个容易焦虑的时代,信息爆炸,一切来得快,也散得快,开个小差,就感觉错过了好多似的。怎么办?终身学习啊!
我的工作是围绕企业决策者学习成长展开的,日常本就会接触各种牛人大咖,以及学习资源,但即便如此,工作之余,仍然自掏腰包买了很多学习类产品,有软件(各种付费内容),有硬件(各种提升学习效率的App)。我的心态是:似乎,只要买了,就相当于拥有了这些知识。而回头看看,没有一项坚持学完了的。对于那些精挑细选,付费购买的知识及工具们,真有“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鸡肋感。
如今,知识可以大规模变现了,各领域隐藏的“高手”也都现身了,不仅如此,高手们还会撰写富有吸引力的文案,让你觉得:这个,我需要学一下,那个,我需要精进一下。然后就买买买。买到后面,都忘记为什么要学了!
在谈到坏战略为什么普遍存在时,作者说:“战略就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利用有限资源与精力实现一些目标,也要放弃一些目标,而这就是坏战略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为我们总是舍不得舍。坏战略的普遍存在,还在于比之好战略,它更简单:不需要认真分析,不需要严谨逻辑和谨慎选择。”
的确如此,放弃一些目标,是痛苦的。在战略制定过程中,根本性困难在于需要在权衡利弊得失后进行取舍选择。当领导者不愿意或者没有什么能力在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和利益相关方中进行抉择时,出现坏战略是必然。
拥有一个战略就意味着选择了一条路径并舍弃了其他备选路径。要对纷扰的希望、梦想和抱负说“不”!观己,在自我成长,终身学习这条路上,就用了一个坏战略。
在第一部分第四章节中,作者还特别提到,在分析一家企业之所以能够成功的原因时,不要简单归因于上下各层级一致拥护的愿景,而更重要的要关注它们多方面的出色竞争力。此竞争力的来源,始于好战略!
联想到过去一年多,企业家圈子盛行的“心学潮”,如:学王阳明,学稻盛和夫。我参加过一些学习报告会,现场总会邀请一些有名望的企业决策者前来分享学习心得,重点谈学习后自身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转变。分享者无一例外的都会谈学习前后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当然,都是业绩大幅提升了!结论就是:因为自己转心了,所以企业转型了,所以业绩提升了。现在看来,如果,听的人认真了,就真是被带偏了!按照作者的说法就是:一个人仅仅通过思维力量就可以将愿景和愿望强加给整个世界的信条吸引了很多人。如果接受它,我们就无法进行批判性思维并制定好战略。
所以啊,对待学习本身,要严谨,要慎重选择。其大原则就是:聚焦+发挥竞争优势。
最后,回到卡内基一万美元买泰勒一个建议的案例,借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泰勒一句话值一万美元时谈到的结束这篇通关:泰勒想让我们做的,其实是让我们想清楚“重要事项”和“可做事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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