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到提成】
销售款到账是劳动者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
【制度背景】
公司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将销售员的业绩与收入挂钩。公司规定,员工负责的业务回款到账时,公司根据业绩支付相应比例的提成工资。此种做法,不仅能够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而且能够提升公司的收款率。但是,当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以销售回款未到为由不支付员工的提成工资,便产生了劳动纠纷。
对于款到提成是否合法,有两类观点,分述之。
【款到提成制度不合法】
理由1:款到提成不合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九条“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据此,公司的款到提成制度,违反了每月支付一次和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的规定。进而款到提成制度不得约束员工,即公司应当在员工离职时结清全部提成工资。
理由2:款到提成不合理。
合同款能否收回,属于公司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与员工无关。公司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员工也不应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故公司对款到提成的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
员工离职后,并不掌握合同款项何时回款,同时也无法以单位名义进行催款。公司若坚持说一直未回款,容易造成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款到提成制度不合理。
【款到提成约定合法】
理由1:款到提成的约定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明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而款到提成的约定,最多算是违反劳动部的规章,故该约定应为合法有效。进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理由2:款到提成的约定合理。
入职时员工对该制度知晓。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了款到提成,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员工在入职时也进行了学习。故员工对入职时,对公司的该项内部规章制度是明知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50条肯定了规章制度的效力。
离职时员工对该制度知晓。离职交接或离职文书上应该会有剩余提成的发放问题,故员工对提成发放的时间和条件均是知晓的。
理由3:款到提成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对合同内容知情。劳动者对合同的签订内容系知情的,对回款时间也是知情的。虽然在劳动者离职后对合同履行情况并不掌握,但因案外人已经签订了相应的买卖合同,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是知情的。
其次,约定的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
【实操建议】
1.员工入职时,向员工明确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提成计算方式,计算基数,提成比例。
2.员工离职时,就剩余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约定。3.解除的时候有约定
4.规章制度合法。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组织学习和培训)。
5.(2020)苏1323民初3480号案件认定《佣金支付管理办法》无效;
6.(2016)鲁16民终1889号滨州中院案件酌定对未到账部分只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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