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从2009年起在深圳关外某小工厂打工,2012年5月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随后,朱某亲属在申请认定工亡的过程中,发现该工厂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朱某亲属要求该工厂给予赔偿,遭到拒绝。朱某亲属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厂给予一次性赔偿。请问,该工厂应如何赔偿?
案例解析:
依据2011年最新修订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而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据此,该工厂必须赔付合计30倍此赔偿额即65.43万元给朱某的家属。可见,非法用工的违法成本是很高的,切记不要非法用工,否则,一旦员工死亡或伤残,企业将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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