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也就是说,申请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在每年6月底之前办理好当年度的所得税核定。
手续如下:
1、填列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申请表(国税提供);
在填表上要填写关于上一年度的收入与成本情况,在收入核算栏填写“合格”,“成本费用栏”填写“不合格”
其它项填写“合格”。
2、单位填写申请核定征收说明书(自填);
在填写时可参照网络填写方法,主要说明企业核算不健全之意。
3、提交到柜台,当即办理,并出具核定报告书。
需要说明的是:
有一些特定纳税人,比如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财务、律师事务所等不得申请由查账改为核定征收方式。
如果5月份申请核定办理好了,那第一季度已按查账预缴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就从核定的季度起按核定的走,到年底汇算清缴时再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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