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歹徒或不法分子为了实现行凶或逃跑企图往往穷凶极恶,对于挺身而出者不顾后果地施加伤害,使得见义勇为成为一种高度危险的事,一般人都不敢为,因此不能对见义勇为吹毛求疵。否则,就会让勇于见义勇为的人也缩手缩脚,不敢挺身而出。
不仅如此,人们能以控制的都是自己行为而不是他人行为,如果自己行为并无不当,也应当由行为人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不是让别人负责。朱振彪并没有不当之处,张永焕宁愿自杀或者不顾火车驶来的危险强穿铁路也不愿放弃逃逸,或者选择沿着铁路跑,如何怪得着朱振彪?
该案判决之所以得到部分人一片称赞,一方面在于对朱振彪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会对见义勇为起到鼓励而不是遏制效应。另一方面,在于同刚刚尘埃落定的“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指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张永焕之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还望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索赔纠纷时,都能像该案这样既给正当、正义行为以认可和支持,也注意在责任问题上分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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