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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有人提出“5000块钱的工资46个工作群”,引发热议。
心想,这是最正常不过了吧?职场人,谁没有几十个工作群?如果有人告诉我,下了班从来不需要回复与工作有关的任何事情,不需要在工作群里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任何事,那我只能对他表示佩服。这样的人,我至今还没有遇到。
职场,就是那个为了赚得一份报酬而甘愿出卖自己的时间和劳动力的地方。你是职场人,就需要明白,要得到回报,先要懂得付出,那些付出远超过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
单位给你支付了劳动报酬,你就得乖乖听话,好好工作,接受考核。早上上班打卡,你不能迟到一秒钟,否则就会被判定为迟到。下午下班,如果你还在会议室开会,比下班时间足足延迟了一个小时,你也不能算是加班。领导会认为,你是理所当然要好好呆在会议室开会的,公司会认为,你是理所当然好好接受工作安排的。
真的是理所当然吗?有人偏不这么认为。
有人对隐形加班提起了劳动仲裁,提供了工作群沟通截图,举证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事实,被驳回。
有人就是要较真,对隐形加班提请法院诉讼,主张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由于事实存在在非工作时间,上级交代工作事项并要求提供工作成果,在工作群里被要求回复客户提问等情况,证据清晰,被认定为加班,法院判决被告人即用人单位,向原告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终于看到隐形加班被举证成功的案例了。
今年1月份,在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法院代表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隐形加班的现象,主要是指劳动者下班后通过互联网工具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需要得到保障。
司法上看,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需要有保障,但对于加班的举证还是劳动者面临的最大难题。
搜索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劳动者而言,隐形加班就是一种事实存在的加班,但要从司法上界定存在加班事实,则需要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来入手寻找证据:
第一,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例如一个工作日法定的工作时长是8小时,如果当天8小时工作时间结束以后,劳动者仍在办公场所参加集体会议,为工作事项提供意见和建议,会议现场进行了视频录制,有明确的工作讨论内容,按照司法要求,是可以被认定为加班的。
第二,劳动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被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安排或者是经过用人单位审批认定为必须在该时间段提供劳动成果。这里往往需要劳动者举证承担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占用了劳动者一定时长的。
第三,劳动者超出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是否真实存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明确占用了劳动者本应休息的时间。简单的工作沟通往往不在其中,因为很难说明是实质性占用了劳动的休息时间并有明显时长。
看着这几个具体方面,心就凉了半截。为了举证加班的事实,大费周章,未必能如愿。即使真的能够举证,为了拿到那一点加班费,恐怕也要因此丢了工作,得不偿失。
如此看来,苦命的职场人,隐形加班是没有人能逃得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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