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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获(第33周)

学习收获(第33周)

作者: 王府凤 | 来源:发表于2018-04-21 19:48 被阅读0次

    最近因为工作原因,系统学习了一下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解除法律规定有3种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是一种形成权,一经通知即解除。相应知识点如下: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劳动者需要在离职前30日或试用期3日通知用人单位。

    2.即使不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的离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后请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必须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可因无证明不能入职新单位而要求单位进行赔偿,赔偿按新单位和给付的工资为标准。且在证明上,单位不可对离职者进行主观判断的描述。

    4.离职之日起15日内,单位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5.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只要上过或者上一部分,都不可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要公示,合理);劳动合同无效的。

    6.对用人单位来说,如何防范员工的不告而别:合同上写明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紧急联系人,注明当劳动者处于联系障碍时,其授权紧急联系人处理其劳动关系一事,然后发《限期到岗通知书》,期满后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过失性或无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细划标准,做到可量化,并且劳动者要签字确认。条件中不可带走歧视性条件,即先天形成的,如有,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一般给几千以内。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涉及到单位规定的罚款问题,实践中数额适当可以,但罚款总额不要超过当月工资的20%。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该损害结果是明确的,既定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实践中,第二种情形比较好操作,一经发现兼职情形,可提前要求劳动者改正,否则解除合同。

    5.劳动合同无效的。录用时未告知当时怀孕或结婚的,不可认为隐瞒,此乃个人隐私,不可解除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工作(工作任务要可量化),患病不能工作的,客观情形重大变化后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北京跨区工作就要通知),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注,北京,合同期满,仍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多一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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