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现主观造假”是个什么鬼?从公文写作角度看这两个词的奥妙。
韦志国原创作品
写这篇稿子,我的心情是复杂的。一方面希望对弄虚作假的伪科研行为进行惩罚,对学术不端的研究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我也非常理解科学研究毕竟不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在科学探索道路上九死一生、毫无成果也是常态,对研究者给予理解和宽容也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推动科学进步的,终究不是吃瓜群众。
那就不谈科研问题,只聊公文写作问题。
8月31日夜里,河北科技大学发布了韩春雨团队撤稿论文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沸沸扬扬两年多的事件终于迎来了阶段性结论。
第三段是全文核心与基础。
这段的前四个分句都是说明调查的基本过程,后两个分句是两个结论。重点就在这两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关于论文的。论文不具备发表基础,相当于对这项研究成果判了死刑。论文不能发表,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不是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导致论文不能发表呢?校方留下空白,这个请大家自行脑补。
第二个结论,关于研究团队(主角是韩春雨老师)的。“未发现韩春雨团队有主观造假情况”,没有明确断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对团队和韩老师并没有一棍子打死。
但“主观造假”这个词十分扎眼。
“假”是客观结果。
“造”是客观过程。
“造假”是客观事实。
那“主观造假”到底是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呢?
可以理解为事实,校方调查结果似乎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但吃瓜群众们找不到真凭实据。
事实前面有个定语“主观”,岂不是矛盾么?
有“客观事实”的说法,但没有“主观事实”的说法。
河北科技大学,创造了一个新词汇。
有网友曾经说过:乔布斯重新定义了手机,罗永浩重新定义了沙比。
今天可以增加一句:河北科技大学重新定义了“事实”。
说的再明确一点:河北科技大学重新定义了“造假”。
“主观造假”和“休假式治疗”“戴套不算强奸”不分伯仲。
我相信,最后这个结论,校方上上下下斟酌了好久。终于有位高人信手拈来,举重若轻给解决了。
以上是从微观细节角度的分析。其实整段写作逻辑来看,也有值得研究的方面。这要先从“未发现”说起了。
有人会说“未发现”这个词用的很狡猾,外界自然可以推测存在造假行为但是没有发现,为以后剧情反转“发现”造假埋下伏笔,也可以继续“未发现”对违规行为既往不咎。
其实,这样理解纯属自己内心加戏了。
从形式逻辑角度来看,“有的不是”不能直接等同于“有的是”,“未发现”也不能等同于“存在却没发现”。“未发现”就是没有发现,存在与否是不可知的,无法判断的,不能直接脑补为“存在”。
“未发现”是常用的定型表达,在体检报告以及其他各种鉴定结论中经常使用。它只对认知范围的情况作出判断,认知范围之外的情况是无法判断的,应该说,这是更加严谨的、也是更负责任的表达。
从更大范围来看,这段话的主语是“校学术委员会”,只能站在这个角度来组织语言。校学术委员会成立……,本着……原则,核查……,委托……,认为……,未发现……。
所以,这里使用“未发现”不是耍滑头,而是基于认知事实和语言逻辑的合理应用。
当然了,语境是有自己的逻辑力量的,将“主观造假“和”未发现”合并在一起,究竟是什么意思,各位看官自行脑补吧。
总之,我的愿望是: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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