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大环境影响,以及“三道红线”“集中供地”等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房地产公司的日子过得是越来越紧,房地产行业的容错率也越来越小,拿错一块地甚至能定一家房企的生死。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紧张、成本链增长等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等违约事件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就成为了广大购房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可是经历过购房过程的广大读者会发现,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摆在你面前的制式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已经制定了违约金赔付标准,如“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作为基数,按照每日XXX的标准计付至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XXX”。
该标准属于格式条款,并不违法(原因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解释过,需要的可以去翻一下),购房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一般不能对违约内容进行修改。广大购房者会有疑问,开发商制定的违约金条款肯定是倾向自己,减少自己损失的,我又不能改,后期真的违约了,怎么维权啊?下面笔者就分三种情况谈一谈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1、我是不是应该想法设法的把违约金赔付标准改为万分之十甚至更高?先回答:不用。
原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28条、29条之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就算签合同时,你软磨硬泡、恩威并施,开发商真的给你改成了万分之十,后面开发商为了减少损失,也不会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你,而是会合理的利用此规定,向法院申请减少违约金的。
2、开发商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购房者就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认了吗?先回答:不会的。
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此条法律,购房者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举证因为逾期交房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如租金损失、通勤损失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在购房合同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怎么办呢?
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即购房者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购房者除了提出租金损失外,房屋贷款利息以及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的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先回答:不可以。
原因:房屋贷款利息作为业主购买房屋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为金融交易行为,与房屋是否实际交付不发生必然联系;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的概念较为宽泛,而房屋交付后能够实现的占有使用的目的的损失,已通过赔偿租金的方式予以实现。所以法院对于购房者上述两项的权益申诉不予支持。
最后,笔者再提醒一下广大购房者在涉及违约金维权的过程中,举证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所以,要想获得比较高的违约金赔付,一定要收集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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