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因为知名度高二被大众熟知成为流行词,是绝大数企业梦寐以求的目标。然后品牌太过于流行和被熟知,是会“引火上身”的。因为品牌太过于火就可能会在商标诉讼案中被法官裁定这一品牌为“通用名称”。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而该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时候,就表示消费者将该品牌等同于包括它在内的某一类产品,这个品牌就失去了区别于其他品牌的商标异议。则该商标不在受到法律保护。
还是不懂?
举几个例子。
(1)优盘2010年4月。商标委裁定对朗科于2008年8月19日提交额证据不予采信,最终“优盘”商标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2)拉链上世纪20年代,拉链(Zipper)商标曾为美国固特立公司持有,经社会长期普遍使用后被裁定为“通用名称”,不再是注册商标。
(3)热水瓶热水瓶(Thermos)原为美国瑟毛斯产品公司的驰名商标,1956至1962年间公司虽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仍认定Thermos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通用名称,瑟毛斯产品公司不再享有Thermos的商标专用权。
等等等等还有很多这么悲伤的案例……
那么是不是热传行较大的名词都会成为“通用名称”?
(1)咖啡伴侣
2017年5月,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后谷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后谷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天猫商城等线上线下大量生产销售的标注“咖啡伴旅”字样的植脂末产品,侵犯其持有的“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庭审中,面对雀巢公司的侵权指控,后谷公司辩称,雀巢公司据以主张商标权的“咖啡伴侣”属于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功能是和咖啡一起使用,用来改善咖啡品味和浓度等。
此外,后谷公司在植脂末等商品上使用的“咖啡伴旅”字样与雀巢公司持有的“咖啡伴侣”并不相同或近似。而且,判断“咖啡伴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就要看相关行业内到底有多少企业实际把它用在了相关产品上。
(2)大富翁
2005年,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取得了第3606240号“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因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原告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盛大公司认为“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其有权正当使用,且“盛大”企业字号已经注册了商标,在业内有知名度,不会造成与原告商标的混淆。
法院判决认为: “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名称时的正当使用。从两个商标整体和使用方式等方面比对,以及考虑到“大富翁”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很弱的事实,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是的,只要某一品牌影响大,覆盖面广,用户众多,则品牌必然有“通用化”的趋势。事实上,这种观点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一个品牌做的越成功,自然会影响很大,以致妇孺皆知。
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在品牌传播过程中,的确在消费末端存在很多群体只知品牌而不知产品来源厂商的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品牌就由私有产权变成了“公共财产”。
“通用名称”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相关品牌演化成为相关行业内多数企业用于商品之上的表达。然而,如果某一商品标识虽然是热门词汇,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换言之,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则其标识仍然不能进入“通用名称”范畴。
因此,要判断该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就要看相关行业内到底有多少企业实际把它用在了相关产品上。以及是否已经在国家或者本行业中成为广泛使用的商品名称。
(以上。)
(信息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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