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的毒性
古代常常把毒药看作是一切药物的总称,而把药物的毒性看作是药物的偏性。故《周礼·天官冢宰下》有“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的说法,《尚书·说命篇》则谓:“药弗瞑眩,厥疾弗瘳。”明代张景岳《类经》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因气味之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之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偏胜耳……大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故曰毒药攻邪也。”而《药治通义》引张载人语:“凡药皆有毒也,非指大毒、小毒谓之毒。”论述了毒药的广义含义,阐明了毒性就是药物的偏性。
与此同时,古代还把毒性看作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如《素问·五常政大论》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把药物毒性强弱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四类。而《神农本草经》三品分类法也是以药物毒性的大小、有毒无毒作为分类依据的,并提出了使用毒药治病的方法:“若用毒药以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综上所述,古代中药毒性的含义较广,既认为毒药是药物的总称,毒性是药物的偏性,又认为毒性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而后世本草书籍在其药物性味下标明“大毒”“有毒”“小毒”等记载,则大都指药物的毒副作用的大小。
中药毒性的意义在于为临床安全、有效用药起到“警示”作用。尽管中药的安全性相对较高,但使用不当造成毒副反应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容忽视。因此,正确认识中药的毒性,规范使用有毒药物,确保用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1.正确认识毒性
药物有毒无毒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一种辩证关系,关键在于用之是否得法,药证是否相对。《本草正》指出:“若用之不当,凡能病人者,无非毒也。即如家常茶饭,本皆养人之正味,其或过用误用,亦能毒人。”《医法圆通》云:“病之当服,附子、大黄、砒霜皆是至宝;病之不当服,参、芪、鹿茸、枸杞都是砒霜。”因此,临床用药必须牢固树立“凡药皆毒”的思想,坚持“无毒用药”的理念,在确保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2.严格控制剂量
药物是否致毒以及危害的轻重程度与其剂量的大小密切相关。《神农本草经》提出“取去为度”,《新修本草》强调“皆须量宜”,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临证应用毒性药物时,既不能毫无顾忌,盲目加大剂量以求疗效,忽视安全,以致中毒,甚至死亡;又不能瞻前顾后,随意降低剂量以求安全,忽视疗效,以致无效,延误病情。
3.注意炮制配伍
炮制和配伍是中药减毒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临证用药,只要炮制得法,配伍适宜,就能趋利避害。如《本草求真》云:“毒有法制以疗人病,则药虽毒,而不得以毒称。”对于毒大性猛的药物,尤其要注意如法炮制。《神农本草经》指出:“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这是运用有毒药物时常用的配伍原则。如《伤寒论》十枣汤,方中用十枚大枣煎汤送服甘遂、大戟、芫花,旨在缓和药性,保护胃气,就是配伍减毒的典范。至于“十八反”“十九畏”所涉及的药对,属于传统配伍禁忌的范畴,一般不宜配伍使用。
此外,药材的质量、患者的体质、用药的方法等,都与安全用药密切相关。因此,正确认识中药的毒性,要把握临床用药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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