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3323号“博士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41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第8345188号商标于2021年6月6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3323号“博士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41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第8345188号商标于2021年6月6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文标题: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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