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私车公用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结合上述文件,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扣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员工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或合规票据);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如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不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税、折旧费等。
实务中,私车公用一定要注意:一是要签订协议。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二是要建立制度。企业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三是要规范核算。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如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采取现金补贴或者费用实报实销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规定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私车公用租赁协议约定多少租金合适呢?如果约定租金不高于每月5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员工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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