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溪,拼音bó xī解释亦作勃豀、勃溪。名 吵架,争斗。 婆媳争吵。
折狱[shé yù]解释:判断案子:片言折狱。
趑趄,读音是zī jū,解释1.想前进又不敢前进。形容疑惧不决,犹豫观望。2. 形容踌躇不定,怀有二心。3. 滞留;盘桓。4.小心翼翼,畏畏缩缩;形容尴尬的样子。
邂逅[xiè hòu]解释:不期而遇
掇,读作duō/duo,本意是指拾取,摘取,用双手拿(椅子,凳子),用手端,
【原文】
太原有民家,姑妇皆寡。姑中年,不能自洁,村无赖频频就之。妇不善其行,阴于门户墙垣阻拒之。姑惭,借端出妇。妇不去,颇有勃谿。姑益恚,反相诬,告诸官。官问奸夫姓名,媪曰:“夜来宵去,实不知其阿谁,鞫妇自知。”因唤妇。妇果知之,而以奸情归媪,苦相抵。拘无赖至,又哗辨:“两无所私。彼姑妇不相能,故妄言相诋毁耳。”官曰:“一村百人,何独诬汝?”重笞之。无赖叩乞免责,自认与妇通。械妇,妇终不承,逐去之。妇忿告宪院,仍如前,久不决。
时淄邑孙进士柳下令临晋,推折狱才,遂下其案于临晋。人犯到,公略讯一过,寄监讫,便命隶人备砖石刀锥,质明听用。共疑曰:“严刑自有桎梏,何将以非刑折狱耶?”不解其意,姑备之。明日,升堂,问知诸具已备,命悉置堂上。乃唤犯者,又一一略鞫之。乃谓姑妇:“此事亦不必甚求清析。淫妇虽未定,而奸夫则确。汝家本清门,不过一时为匪人所诱,罪全在某。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击杀之。”姑妇趦趄,恐邂逅抵偿。公曰:“无虑,有我在。”于是媪妇并起,掇石交投。妇衔恨已久,两手举巨石,恨不即立毙之。媪惟以小石击臀腿而已。又命用刀。妇把刀贯胸膺,媪犹逡巡未下。公止之曰:“淫妇我知之矣。”命执媪严梏之,遂得其情。笞无赖三十,其案始结。
附记:公一日遣役催租,租户他出,妇应之。役不得贿,拘妇至。公怒曰:“男子自有归时,何得扰人家室!”遂笞役,遣妇去。乃命匠多备手械,以备敲比。明日,合邑传颂公仁。欠赋者闻之,皆使妻出应,公尽拘而械之。余尝谓:孙公才非所短,然如得其情,则喜而不暇哀矜矣。
【翻译】
太原有一户人家,婆媳二人都是寡妇。婆婆人到中年,不能够洁身自好,村里的一个无赖经常去和她勾搭。媳妇不满婆婆的这种行为,就暗自在门口、墙边阻止那个无赖到家里来。婆婆很羞惭,找了个借口把媳妇轰出家门。媳妇不肯去,两人争吵起来。婆婆更加恼怒,反而诬陷媳妇与人通奸,把她告到官府。县官询问奸夫的名字,婆婆说:“夜里来夜里走的,实在不知道那人是谁,把我媳妇拘来一审,自然就会知道。”于是将媳妇传唤到堂。媳妇当然知道奸夫是谁,她把奸情推到婆婆身上,死活不肯承认有奸情。县官又把那个无赖抓来,无赖又狡辩说:“我和她们婆媳都没有奸情。是她们之间互不相容,所以编出这番谎话来互相诋毁。”县官说:“一个村子上百号人,为什么独独诬陷你?”便下令重重地打他。无赖连忙磕头,乞求免掉罪责,自己承认和媳妇有奸情。县官便对媳妇用刑,媳妇始终不肯承认,县官就同意婆婆把她赶走了。媳妇愤怒地告到省里,但还和县里一样,很久也不能裁决。
这时,淄川人孙柳下进士在临晋县当县令,大家都公认他是断案的高手,省里便把这个案子交临晋县审理。一干人犯押到,孙公略略问了一些情况,就命令将他们押进监狱,随后,他又命令衙役准备好砖石刀锥,天亮后听候使用。大家都很疑惑,说:“要说严刑,自然有一大堆刑具,为什么要用这些不是刑具的东西来审案子呢?”众人虽然不明白他的意图,但也姑且准备妥当。第二天,孙公升堂,问明砖石刀锥都已经准备好了,便命令把东西都搬到堂上来。然后,他把人犯传上堂来,又是一一略微审问了一番。孙公于是对婆婆媳妇说:“这件事情也不必要求审得太清楚。淫妇虽然还没有确定,但奸夫已经是确凿无疑的了。你家本来是清白的家庭,只不过一时被坏人诱骗,罪恶全在他一个人身上。这堂上有刀,有石头,你们可以自己拿来杀死他。”婆媳二人听了,都有点儿犹豫,唯恐万一把他打死了要偿命。孙公说:“不必担心,有我在呢。”于是,婆媳一齐起身,捡起石头扔向那无赖。媳妇心中已经恨了很久了,两手举起大石头,恨不能一下子就把他打死;而婆婆只是用小石子打无赖的屁股和腿。孙公命令用刀,媳妇握着刀刺向无赖的胸膛,而婆婆却畏畏缩缩不肯下手。孙公看到这番情景,制止她们,说:“我已经知道谁是淫妇了。”下令将婆婆抓起来严刑拷打,于是查明了案情的真相。又打了无赖三十大板,这件案子才结束了。
附记:孙公公有一天派差役去催讨租子,租户出门去了,只有媳妇前来应门。差役因为没有收到贿赂,就把妇人拘到衙门。孙公愤怒地说:“她家男人自会有回来的一天,怎么能骚扰家眷呢!”便下令责打差役,让妇人回家去。他又命令工匠多多准备手铐,用来催讨租税。第二天,全县都传颂孙公是个仁慈的县令。那些欠了租税的人听说以后,全都让自己的妻子出来应门,孙公便把他们全都抓来,带上了手铐。我曾经说过:孙公并不是才智不足,而是要等到查明了实际情况以后,才会对犯法之徒毫不怜悯同情。
【点评】
按照现代民事诉讼学的观点,本案虽然从人情物理方面推断谁是奸夫合乎逻辑,但缺乏证据学上的力度。首先,捉贼捉赃,捉奸捉双,既然在这之前无法判断姑妇谁有奸情,无赖就只能是嫌疑人而不能认为“奸夫则确”——即使真的是奸夫也不能采取“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击杀之”的检验程序。其次,这个检验方法只能作为推断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因为有婚外情的一方为了逃避罪责,也完全可以采取与常情常理相反的行为方式来规避。所以此案最后的定罪靠的还是刑讯的老路“执媪严梏之,遂得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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