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13

作者: 青色樱桃子 | 来源:发表于2018-02-21 22:30 被阅读0次

    对上述判决作进一步研判不难发现,目前司法实践虽将“隔夜醉驾”一律归罪,但在量刑处罚中,都将其视为主观恶性较小,从而予以减轻处罚。这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矫正”功效,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上文所述的犯罪构成的逻辑缺陷。

    对此,最高法公布并于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醉驾”部分明确: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未明确“情节轻微”具体指哪些情形,但业界一致认为,对于那种主动回避“当场酒驾”而选择“酒后隔夜”驾驶、同时酒精含量超标幅度较小的,应当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定罪处罚。

    可以说,该《意见》是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治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18.2.13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tgtat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