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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2023-03-10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3-09 22:40 被阅读0次


    A项,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心理上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本题中,乙早有杀害丙的犯罪故意,该犯意不是甲引起的,故甲不构成教唆犯。A项说法正确。

            B项,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应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本题中,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具体而言是帮助犯。B项说法正确。

            C项,中立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的条件: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本题中,甲明知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递锤给乙,对乙的犯罪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虽然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但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和根据。一个人有罪无罪的唯一根据是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甲的行为只要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就成立帮助犯。C项说法错误。

            D项,真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也即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但可以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受贿罪是真正身份犯。要构成受贿罪的直接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甲没有该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本题中,由于终端办事人丈夫坚决反对,因此妻子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妻子如果不退钱,多数观点认为不构成侵占罪。这是因为,行贿人送钱目的是行贿,钱属于贿赂款,行贿人丧失返还请求权。所以,妻子无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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