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施工人应承担责任
沈光平
道路施工对来往的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容易对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故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所以在道路上施工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虽在事故路段设置了一定的警示标志,但该警示标志与施工路段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足以在危险发生前对通行人员进行安全警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人要免除自身的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并采取了积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了合理注意人安全通行。 施工人可以是指组织施工的单位或者承包或者承揽他人工程而进行施工的公司等法人组织,但不是该法人的工作人员或雇员;施工人也可以是承包或者承揽他人工程而进行施工的个人,但不是该个体施工人的雇员。
关联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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