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根本大法)并于
1995.3.18通过
1995.9.1施行
2015.12.27第二次修订
2016.6.1施行
其中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我国的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并于
1986.7.1施行
2006.9.1修订版施行
2015.4.24通过施行
其中规定了【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实教育环境环境中,完全都没有依法享有“受教育权”这项权利,户籍制度+学区房制度的双重标准下,没有户籍+学区房,“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就是一句空谈,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性催生了“学区房制度”,继而又火热了畸形的房地产市场,读着读着就开始怀疑,制度是用来禁锢制度遵循者的铁链。
“免试入学”更是空谈,没有任何一所“好口碑”的“优质学校”是免试入学的,不仅免试学生,还免试家长。作为家长,如果还天真的以法律标榜的明文规定去相信那是学校的规则,就是坑了自己的孩子,社会责怪人民失去了生活的热情,只有房子车子,说到底只有金钱至上的追求,没有了创新精神,开拓精神,奉献精神等等,说到底,是不得不,有些人醒悟早,老早摒弃了规章里的游戏规则,先人一步早做准备,跟上了这个世界实际的运转规律,而有的人,是受过现实生活的大教育之后才幡然悔悟,匆匆茫茫,希望从明文规定的规则里跳脱出来,跟上实际的游戏规则,已经远远的落后于先前醒悟的玩家,于是,一部分人艰难的追逐着,不放弃,而另一部分人,就此没落,放弃了跟上这错综复杂的游戏规则,或许,这就是人类发展的本质,达尔文早早发现的,优胜劣汰。
文明社会,只是一句空谈。我们只是从表面“野蛮”进化到了看不见的内在“野蛮”,文字里,语言里的“优雅自如”之下,依然藏着“你死我活恃强凌弱”的斗争,只是,不需要明着动手,看不见的“匕首”就悬挂在弱者的头顶,最终的结局都是一样,或者自杀,或者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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