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待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二、失业保险: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三、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比例高于12%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的具体措施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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