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售权也叫强制出售权、领售权等,是投资人考虑到退出时有可能行使的权利。
一般是指公司在一个约定期限内没有实现上市,而投资人有权要求主动退出,并强制性要求公司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机构转让股份。
创业者可能想不通, 投资人要想退出只要把自己的股份卖了就好,为什么要求大家一起卖?
很简单,第三方出于战略考虑,接受投资人转让的股权时倾向于购买公司大多数般权,而单一的投资人一般不会拥有公司太多股权。因此,若想达成交易,投资人就需要让其他股东与自己一起出售公司股权。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周士雄是一个胸怀大志的创业者,他把自己创建的软件公司当成自己一生的事业,从未想过要出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谈判阶段的投资人提出了拖售权条款。
周世雄以及创业团队担心投资人有可能会连同其他竞争对手对他的公司进行恶意收购,因此拒绝了投资人的这一条件。双方的谈判因此陷入僵局。
事实上, 存在一个折中方案可以在保持投资人拖售权的同时,为该权利增加双重条件,保护创业者的利益。
下面给出五种方式,加大了投资人行使脱售权的难度,对创业者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一、限制发起拖售权的股东人数
。如果限制发起拖售权的股东人数,则增加了拖售权的行使难度,因为很多时候各个投资人的意见都是不一致的。
二、给拖售权的触发增加股权比例条件。
触发拖售权条款的股权比例越高行使难度就越高。例如,当发起拖售权的全部股东持有股权总计超过2/3以上时才可以行使领售权。
三、延长行使拖售权的时间。
延长行使拖售权的时间是对投资人的有利约束,如要求投资人不能在投资3年内使用拖售权。延长拖售权的行使时间可以防止投资人滥用该权利,同时, 延长时间可以给企业更长时间的自我发展机会,对创业者来说是有利的。
四、限制收购公司的第三方主体。
例如,与投资人签约时约定行使拖售权时购买公司的第三方主体不能是竞争对手、投资人投资的其他公司、与投资人有任何关联的公司以及个人等。这一方法是杜绝投资人在利益驱动下发生贱卖公司行为的最好方法。
五、设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来,当投资人行使拖售权出售公司的股权时,公司创始人或其他股东能够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其出售的股权,从而避免公司被第三方恶意收购。
图谋不轨的投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投资人要求拖售权条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创业者大可以接受这一条款,然后加上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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