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嘉权知识产权 韩茂
随着中国与欧洲之间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相应地,中国企业对欧洲专利的布局需求也在逐年提升。谈到欧洲专利,就避不开申请欧洲专利过程中遇到的欧洲检索报告,因为无论是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还是通过《巴黎公约》申请欧洲专利,都会在申请过程中收到欧洲检索报告,鉴于很多客户不清楚欧洲检索报告为何物以及不清楚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的处理程序和要求,本文将对欧洲检索报告做一个介绍。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或通过《巴黎公约》申请欧洲专利过程中,就笔者目前遇到的情况来说,收到的检索报告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出现单一性问题而发出的部分欧洲检索报告(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另一种是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下面针对如何应对这两种检索报告分别进行介绍。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
在欧洲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检索过程中,如果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不止一项发明(即缺乏“发明单一性”),则申请人最初只收到部分欧洲检索报告。该部分欧洲检索报告是对权利要求中的第一发明的检索,并且伴随着支付额外的检索费用以检索其他发明的邀请。在该检索阶段无法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单一性问题进行答辩。
以下将列出收到部分欧洲检索报告之后的可选操作以及在决定是否支付额外检索费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适用于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欧洲的专利申请,进入欧洲区域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种操作是不支付进一步的检索费用,部分欧洲检索报告将作为最终检索报告,即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重新发布。在大多数情况下,检索报告将附有检索意见。在回应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检索意见时,有可能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缺乏单一性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答辩成功,EPO将在必要时进行不收费的进一步检索。但是,如果审查员保持发明缺乏单一性的意见,那么就不可能在同一专利申请中审查未经检索的发明。
第二种操作是支付进一步的检索费用,欧洲专利局将检索支付了进一步检索费用的那些发明组(请注意,可以只支付一部分额外的检索费用,例如有三组发明,申请人可以选择支付其中额外的一组发明的检索费用),并且组合的检索结果将作为最终检索报告发布。在大多数情况下,检索报告将附有检索意见。在回答检索意见时,有可能针对在审查期间提出的缺乏单一性的缺陷进行答辩。如果答辩成功,那么对于因为发明误认为缺乏单一性而支付的任何额外检索费将被退还。如果答辩不成功,则在本申请中仅审查一个发明。申请人可以选择需要进行审查的发明是多组付了检索费用中的哪一个。
第三种操作是提分案申请,如果在后续答辩过程中仍没有克服单一性问题,则原申请只能仅限于一项经过检索的发明。对于其他发明可以在当前申请仍未决的情况下提交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欧洲检索报告会提供针对权利要求中第一发明(即首次提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临时意见。专利性临时意见只具有信息参考作用,不需要申请人答复审查员在其中指出的可专利性问题。即使申请人选择答复,欧专局也不会在下面将介绍的扩展欧洲检索报告中考虑这些答复意见。只有在申请人收到扩展欧洲检索报告时,才有进行答辩以及回复的可能。
法律依据
1. 欧洲专利公约Rule 62:
(1)除非根据第71条第1款或第3款发出通知,否则欧洲检索报告应附有关于其所涉及的申请和发明是否符合本公约要求的意见。
(2)根据第1款发出的意见不得与检索报告一起公布。
2. 欧洲专利公约Rule 64:欧洲检索报告,其中发明缺乏单一性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要求,则应当就申请中与发明有关的那些部分,或者在权利要求中首次提到的第82条(Article 82)意义上的发明组起草部分检索报告。其应通知申请人,对于欧洲检索报告涵盖其他发明,必须在两个月内就所涉及的每项发明支付进一步的检索费。应针对与已支付检索费的发明有关的申请部分拟定欧洲检索报告。
(2)如果在审查欧洲专利申请期间,申请人要求退款并且审查部门认为根据第1款提出的来文不合理,则应退还根据第1款支付的任何费用。
韩茂
专利代理工程师
韩茂先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物联网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曾在国内某知名电子企业任产品工程师,参与公司多款产品项目从导入到量产的过程,熟悉消费电子产品的电子电路设计和生产工艺及流程。加入嘉权后,一直专注并擅长于通信、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电子电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主要负责涉外及国内专利申请的代理工作,包括专利文件翻译、撰写、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
(嘉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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