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和排污不合格认定等。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方中立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但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而非以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身份出现,故A项表述错误。
(2)《工伤保险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法官裁判的依据,规章是法官裁判的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法官裁判的参考,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
(3)在王某是否确实构成工伤,进而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判决我们是无从判断的,如果工伤认定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工伤认定是违法的,则法院应当撤销工伤认定。C选项表述错误。对此,再次强调,不要把“可以”理解为“可能”,在应试中“可以”是“能够”的意思。
(4)《工伤保险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法院无权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附带性的审查,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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