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的课《刘晗·法律思维30讲》里说到了一个有意思的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请注意是最高法院,有过一个著名的案子,判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案 。
你可能会觉得,这也太荒谬了,全美最高级别、最权威的审判机构怎么能判一个这样的案子呢?我们一起回到一百年前,也就是这个案子发生的1893年去看看。
纽约有一家很大的农产品公司把纽约港给告了。什么原因呢?他们从西印度群岛进口了一批西红柿,抵达纽约港的时候,这批西红柿被征收了10%的关税。
这跟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有什么关系?美国1883年的关税法里规定,对于蔬菜征收关税,水果可以免缴进口税。纽约海关认为,西红柿是蔬菜,所以要缴税。
可农产品公司认为,英文里“水果”这个单词,也就是fruit,它的意思是果实。西红柿也是果实,所以应该属于水果。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农产品公司的律师还查遍了所有权威资料,从《韦伯斯特英语词典》里找到了水果的定义,说水果就是植物的果实。
纽约港这边的律师同样据理力争,也从《韦伯斯特英语词典》里找到了关于蔬菜的定义,说你看,豌豆、黄瓜、南瓜、辣椒这些东西虽然都是植物的果实,但谁把它们当水果?所以,西红柿当然是蔬菜。
这下,西红柿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这个难题就交给了各位大法官。最后,大法官们一致判决,西红柿应该被列为蔬菜,征收关税。
原因很简单,从植物学的意义上,西红柿的确是果实。但是,在日常意义上,西红柿的确被人们当成蔬菜,蔬菜更多是一种烹饪分类,而不是一种植物学分类。比如说,西红柿是被放在西餐的主菜里面吃的,比如意大利面里的肉酱。但西红柿从来没有像水果一样被放在甜品里面吃,所以它是蔬菜。
你看,我们天天都吃的西红柿,一旦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它到底是什么,就要被讨论了。为什么?因为在一个具体的诉讼里,西红柿是什么不取决于西红柿本身,而取决于在打什么官司,在谁的语境中。在植物学家的语境里西红柿可能是水果,但在法律人的语境里它就是蔬菜。
这个案例是用来说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常常不是为了妥协才故意模糊,而是因为能用才故意模糊。用类型化的语言作出规定,然后把解释权和判断权一级一级地下放给司法机构,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听了许多遍,有意思。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