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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有阴晴圆缺此案古难决

月有阴晴圆缺此案古难决

作者: 永无止靖 | 来源:发表于2018-02-23 01:12 被阅读0次

      2018大年三十,张扣扣为母复仇案迅速成为网络热门话题。复仇因二十二年前张扣扣的母亲与本案的被害者发生口角纠纷致死,二十二年后其子张扣扣为母上门复仇,致3人死亡的一起凶杀案,当下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等待张扣扣的必定是法律的惩罚。

                        民间的说法

      有人说:二十二年前的人命判决对当时的犯罪当事人过与偏袒未能尽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解决,导致张扣扣隐忍二十多年一直未忘心中的仇恨,一场复仇犹如电影一样上演。当然也有人说:张扣扣的做法不可取,完全可以用更合理的方式为其母亲讨还公道,保全自己。也有人反驳说:当村霸欺压、司法不公不健全、政府无为堵掉所有一个公民应有的司法保障权利途径时,是否还能像:“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容忍。”显然修书谦让的美传,大抵不能和人命关司等同。

                        学者的评价

      孝子复仇,于绝对优势下,并不滥杀无辜,知身后事,为免拖累妻子,于是不婚,是为仁;手刃仇家,并不苟且偷生,好汉自首,是为义;年三十,先祭母,后杀仇,是为礼;知晓人间法无望雪寃,转求自然法同态复仇之义理,且学得特种技艺,遂择机择时,一日提刀,成就夙愿,是为智;守护隐衷,吞泪止语,暗许诺言,二十五年,志不稍移,终成大孝一人,是为信。把儒家推崇备至的“仁义礼智信”对张扣扣复仇进行一番褒评,不免牵强附会了点,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各个时代儒家代表人物所推崇的封建礼教,是为了当时君王推行王道统治人民所需的政治思想,绝非只为刑法注释。

                          唐代复仇案

      据《中国法律思想史》记载:唐朝的时候孝子复仇案的争议就已经很多了,此书记载两起。当时,尤其是韩愈、陈子昂、柳宗元为首的学者官员展开辩论,名家观点各有千秋,基本反映了封建礼教刑法的特点。儒家所提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惠臣忠、父慈子孝等等,不仅成为封建君王统治人民的政治思想,而且更是这些学者以这些儒家正统思想自居,显然在当时这些封建伦理纲常是本,政刑是铺。孔子曰:“德礼为先,铺之以正刑也。”

                    一、梁悦为父复仇案

      唐宪宗元和六年,发生梁悦为父复仇案,宪宗下诏曰:“孝子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为王教之大端。”当时任职员外郎的韩愈认为:“若据《春秋》《礼记》《周官》等经典,许孝子复仇,若据国家法律,则杀人者死,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已禁止其端也”。最后宪宗下诏:“梁悦杖一百,流循州”了结此案,显然当时并没有为孝子复仇案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大抵还是礼教为主,孝字当先。

                  二、徐元庆为父复仇案

      在武则天时期,同样是为父复仇的徐元庆案引发争议。当时陈子昂写了《复仇议状》,认为礼和法不可偏废,从而主张“诛而后旌”,即先判处徐元庆死刑,而后再立牌坊表彰。柳宗元就不同意陈子昂的处理方式,写了《驳复仇议》。他认为:“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也防乱也。其本虽和,其用则异。”指着就是礼和刑根本原则是一样的,但用途却迥然不同。陈子昂又是刑法又是表扬不是自相矛盾吗?因为表扬和处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柳宗元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定罪量刑已事实为根据,既要合法还要合理,这在当时还是比较进步的思想,只是也并没有详细的施政纲领!

                      回归张扣扣案

      网上围绕张扣扣复仇案争论不休,事实上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意见的辩论,如果各执已见偏失一方,古今此等案件依然争论不止,愚昧总是一时,生命生而生生不息,人类走在文明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物有本末,事有始终,一起由二十二年前纠纷引发的为母复仇案,到底真相如何?如何判决?司法机关本着公平公正依法治国的理念,总能找出如今最合法合理的判决。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政治清明,司法公正,审判终身责任制减少冤假错案总需要在人类漫长的岁月中去实现。而我们可以活在当下及时行乐,也可以只争朝夕着眼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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