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D17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D17

作者: 可娃娃 | 来源:发表于2017-05-28 20:38 被阅读0次

    《民法总则释义》P514-538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83-87

    第二节委托代理

    1、X166 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X167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168 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不得与自己或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X169 转委托代理

    转委托需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担责。

    X170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X171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X172 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民法总则读书笔记D17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tlihfxtx.html